时间:2018-01-18 14:19:3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二婚夫妻缺乏信任,妻子婚前要求丈夫签下协议,婚前婚后所有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若男方提出离婚则赔偿200万。男方不堪“妻管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婚前协议离婚就赔200万
2006年9月,河南籍军官胡某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广东离异女子卢某。由于担心胡某结婚动机不纯,胡某亲笔誊写了《结婚协议书及承诺》,写明“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是卢某名下的,永远属于卢某所有”,胡某不得发生婚外情,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卢某现金200万元。胡某并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按指模。2011年6月22日,胡某和卢某在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与卢某的儿子生活在一起。胡某称卢某婚后很少做家务,还常常监控其作息时间,要求他上缴每月工资,动不动就以婚前协议中“200万赔偿条款”的内容要挟自己,毫无婚姻生活的乐趣。胡某到法院提起离婚。
法院判决:婚前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胡某提出离婚则须赔偿卢某200万元”的要求,一则缺乏公平,二则限制了公民人身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则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条件,故该协议内容无法律效力。卢某应向胡某支付车位补偿款3.5万元以及房屋共同还贷部分补偿款3.5万元。“婚前婚后登记在卢某名下财产均属卢某所有”的条款,是双方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涉案房屋以及涉案的车位均登记在卢某名下,应属于卢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婚前协议离婚就赔200万,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在婚姻关系中,会遇到有关财产和有关身份的约定。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法院通常情况下会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所以一般认定有效,就如本案第一条;而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自由处分,实际上只要是约定限制了一方的身份自由,一般都认定无效。在本案中,婚前协议中“如胡某提出离婚则须赔偿卢某200万元”的要求,一则缺乏公平,二则限制了公民人身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则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条件,故该协议内容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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