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有一房产 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时间:2018-01-18 14:20:3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出台后,立刻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离婚后发现前夫还有一处房产,由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后发现前夫有一房产  

肖某与林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7年两人离婚后,肖某发现前夫在2006年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肖某认为这是两人共同财产,便于2010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割该房产。在法庭上,林某称这套房子是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后再登记到自己名下。为证明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林某还拿出购房发票、存款凭证、其父亲存折等证据。同时,林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表明房子只是买给儿子一个人的。
法院判决: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情形可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来审理。由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本案中,林某的父亲与林某本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同时举出其他证据来印证。而林某举出的购房发票记载的是他自己个人名字,存款凭证与其父亲的存折在时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等方面均无法相互联系,最后法院认定讼争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前夫有一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本案中,林某的父亲与林某本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同时举出其他证据来印证。而林某举出的购房发票记载的是他自己个人名字,存款凭证与其父亲的存折在时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等方面均无法相互联系,涉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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