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购房并在离婚后取得所有权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8-01-21 21:31:01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在无法律规定或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这一要件。双方复婚后又离婚的,上述房产因属于个人财产,故不能在此次离婚中进行分割。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一方购房并在离婚后取得所有权2006年8月,陈某、李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次年2月11日,陈某签订购房合同,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63592元。同月13日,陈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记载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当日,陈某交纳首付款169868元,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十万元。次月22日,陈某、李某复婚,并共同装修了所购房屋,共支付装修费36000元。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陈某离婚,并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按揭房折价款115000元。法院判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与被李某兰在协议离婚时,协议已明确载明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该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理,而非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首先,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已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其次,陈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已经离婚,且综合陈某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其用婚前财产和个人借款进行支付,故涉案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陈某与被李某兰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且并无证据证明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李某兰未能完成该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的举证责任,故不应采信其主张;同时,由于该协议的签订与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在同一日,被李某兰主张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对房款支付与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时,则应当由被李某兰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涉案房屋一套归被告陈某所有,并由被告陈某缴纳房屋按揭款;由陈某给付被李某兰存款、房屋装修费、房屋按揭款。律师说法:一方购房并在离婚后取得所有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重要的依据即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双方复婚后又离婚的,因上述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于一方名下的存款和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房屋的费用及房屋按揭款,符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已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已经离婚,且综合陈某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其用婚前财产和个人借款进行支付,故涉案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以上就是对“一方购房并在离婚后取得所有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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