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资30万给女友炒股,分手后起诉要求偿还

时间:2018-02-24 15:07:57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亦常有发生,但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性财产付出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男方出资30万给女友炒股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炒股款不属于民间借款

本案最后一笔款项10万元发生于2016年1月8日,结合双方2016年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说“你跟证券绑定的账号是哪个银行,等市场稳定我想转些钱进去帮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转回给我即可。”因此,这笔款项更符合薛某主张的是李某自行补仓的行为特征。法院认为,本案中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可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在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从女方微信聊天的语气和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无奈和压力及女性对其自尊的维护。关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6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薛某亦未提出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关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

律师说法:男方出资30万给女友炒股,分手后起诉要求偿还

由于恋爱关系的特定人身属性,不能还原当事人双方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但可以确定的是,正常的恋人身份生活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亦常有发生,但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性财产付出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在本案中,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薛某亦未提出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关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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