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赠送财产给情人 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时间:2018-03-04 12:08:0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男方赠送财产给情人,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男方赠送财产给情人
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
法院判决: 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
律师说法:男方赠送财产给情人,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的典型案例。从法理上分析,杨某与商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周某和杨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杨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周某同意,擅自将与周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商某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周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商某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8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从情理上分析,杨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歌厅认识了商某某并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杨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情人商某某,更是侵害了配偶周某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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