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4 23:29:4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小两口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进行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男方发现妻子竟早就患有艾滋病,怒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婚后发现妻子患有艾滋病
2014年冬天,刘某认识了王某。半年后两人就有了结婚的打算。2015年7月底,两人一起到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便满心欢喜地领了结婚证。2016年元旦期间,刘某按照农村习俗向王某交付了彩礼、首饰、“攥手钱”等等,并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两个多月后,王某剖腹产生下女儿,然而刘某无意中发现王某的手术记录,却令他瞠目结舌。原来,王某术前术后诊断内容中均记载她为HIV感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艾滋病。在刘某的追问下,王某无奈地道出了她隐藏多年的秘密: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在女儿刚满四个月的时候,刘某选择与王某协议离婚。刘某一纸诉状将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婚检机构赔偿自己的 彩礼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法院判决:艾滋病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婚检机构对未能检查出王某系HIV感染者存在明显过错,也无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禁止结婚类疾病,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是否真正有感情,而并非是否患有艾滋病。因此,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王某系HIV感染者,与刘某决定是否与王某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孕期 38+2周”推算,两人至被告处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时,王某已怀有身孕。此种情形下再来讨论和追究被告婚检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对其配偶身体是否健康以及是否决定与其配偶结婚的权利,实无意义。综上,刘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婚后发现妻子患有艾滋病,丈夫能否向婚检机构索赔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婚前医学检查行为与原告方主张损失有无因果关系, 二是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因此,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本案中,造成刘某不知情的直接原因在于王某未如实告知检查医生、未如实告知刘某,婚检机构的婚前检查行为与刘某主张的所谓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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