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房产遗嘱后又将房产卖给女儿 房屋产权归谁

时间:2018-03-07 00:14:05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并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老人立房产遗嘱后又将房产卖给女儿,房屋产权归谁?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老人立房产遗嘱后又将房产卖给女儿
潘某和李某老夫妻俩育有二男二女。2007年,潘某夫妻俩所住的区域开始了拆迁安置工作。李某老人以个人名义与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李某所有的房屋拆迁应得补偿6万余元,该款由李某于2008年6月领取。而同样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土地获得征地补偿费4万元,款项以支票形式发放,由小女儿潘小某帮忙领取。2008年底,潘某因病去世,2010年11月,李某与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海门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除去拆迁补偿的面积,还需补缴19.6万元的房款,潘小某随后通过银行将该款项汇至母亲的账户里。考虑到自己身体不便,李某委托潘小某作为代理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该房于一个月后登记由李某单独所有。2011年1月,母女二人签订了《售房协议》,并很快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25万元。2013年,李某老人逝世。多年未联系的侄女潘某某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遗嘱视为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老人此前书写了遗嘱,但是随后又将遗嘱所涉的房产出售给了潘小某,在继承开始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潘小某,原有遗嘱的内容应视为被李某撤销,故被告潘小某据此认为案涉房屋由其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生前转让,本案讼争遗产范围应为被告潘小某未履行的合同价款部分。由于潘小某主张案涉房屋购置过程其已支付19.6万元,提供的转账、取款及汇款记录已形成证据锁链,确认诉争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为房屋价值的25万元扣除19.6万元,即5.4万元。于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潘小某应支付原告潘某某被继承人李某遗产分割款1.8万元。
律师说法:老人立房产遗嘱后又将房产卖给女儿,房屋产权归谁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并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故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案涉房屋已经被李某转让给潘小某,并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潘小某已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潘某某对该房产不再享有继承权。潘华、潘小某作为李某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因为潘阳在遗产分配前死亡,故潘阳所享有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潘某某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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