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解除婚约时 一方是否应返还对方赠送的礼物

时间:2018-03-15 09:42:07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交付聘礼、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聘娶婚是我国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历经各朝代的变迁,程序有所增减,但是基本内容和程序没有根本的变化,性质属于有偿婚。双方解除婚约时,一方是否应返还对方赠送的礼物?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双方解除婚约
2008年张某与李某经媒人常某介绍相识,并在当年6月订婚,订婚时,李某就向张某索要彩礼1800元,当年11月3日,李某又以结婚为名向张某索要彩礼28000元。但李某一直仍未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李某多次表示不愿同张某一起生活,虽经多人说合,李某仍不同意,但其借婚姻索取的彩礼均未退还。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李某返还张某彩礼款46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院判决:应返还对方赠送的礼物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杨某所付彩礼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440元,共1390元,由张某负担690元,李某负担700元。张某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700元给张某。
律师说法:双方解除婚约时,一方是否应返还对方赠送的礼物
本案为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于解除同居关系时就订婚互送的礼物是否应当返还发生的争议。对此,得结合我国的风俗传统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按照习俗,订婚之后,订婚的当事人取得未婚夫妻的资格。订婚,作为我国古代婚俗中延续下来的重要部分,部分地区习惯将之视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如当事人自愿如此,法律也允许而不禁止。所以,在本案中,张某、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同居生活,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张某、李某在订婚时互相给付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赠与关系,无须返还。但价值较大的财物,应酌情返还。因此,婚约解除之后,对于该共同财产,能够确定份额的,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则推定为份额均等,平均分割。
以上就是对“双方解除婚约时,一方是否应返还对方赠送的礼物?”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太原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党东斌律师 > 党东斌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