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本人未到场 婚姻是否有效
时间:2018-03-15 10:48:5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双方虽未到场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事实上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结婚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登记效力。领取结婚证时本人未到场,双方的婚姻是否合法?如一方要求离婚,法院是否一定要判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领证本人未到场
刘某与何某于1993年相识,1994年12月份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刘某委托他人出面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刘某和何某本人并未到场。刘某与何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长女已工作,次女仍在求学。2013年开始,何某认为刘某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判决:结婚登记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何某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不管结婚登记时原告有无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属无效婚姻情形。鉴于刘某与何某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子女。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某要求与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领证本人未到场,婚姻是否有效
程序上的瑕疵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本人提供了有关证件,双方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本人对结婚证未提出异议的,实践中仍按有效婚姻处理。实质上的瑕疵如婚姻当事人未达婚龄、或存在重婚等无效婚姻事由的,在无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在胁迫事由消失一年后,也不得再申请撤销婚姻。我国对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关系,如实质上符合结婚要件,对其婚姻采取保护之政策,认定为有效婚姻。在本案中,刘某与何某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不管结婚登记时原告有无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属无效婚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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