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 婚生子女是否应配合做鉴定
时间:2018-03-26 13:21:1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是否应配合做鉴定?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
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及女儿小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法院判决: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非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是否应配合做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在本案中,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
以上就是对“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是否应配合做鉴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