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6 17:30:17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在借名买房中,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直接处分房屋,如将房屋设定抵押登记或将房屋出售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法律通常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借名人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不具备购房资格女子以前夫名义购买经适房
张某与前夫潘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于2004年以潘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一处房屋,张某以潘某名义办理了贷款、缴税、入住等手续,并办理了房产证。涉案房屋首付款97304元、贷款金额22万元。潘某还曾出具证明,承诺将在房屋能够转让时,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她。10年后的2014年12月,潘某将这套房屋以2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在收取房款后,与买家完成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潘某向其支付268万元卖房款和相关利息,同时赔偿张某诉争房屋评估价值与低价卖房款268万元差额的损失等。
法院判决:潘某应赔偿张某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购房时曾签订书面协议,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初,潘某就承诺当涉案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转移登记至张某名下,首付款和第一期按揭款都由潘某支付,无需张某偿还,之后的按揭款由张某自行偿还。另外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显示,2013年张某曾意图出售涉案房屋,潘某并没有就涉案房屋权属向张某主张过权利,而是承诺配合张某出售该房屋。法院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早已达成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潘某自行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张某予以赔偿,判决潘某给付张某售房款268万元,同时支付张某售房款的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女子借前夫名义购房,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推定为登记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直接处分房屋,如将房屋设定抵押登记或将房屋出售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法律通常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借名人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显示,2013年张某曾意图出售涉案房屋,潘某并没有就涉案房屋权属向张某主张过权利,而是承诺配合张某出售该房屋。双方之间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早已达成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潘某自行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张某予以赔偿,潘某应该给付张某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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