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介绍人侵犯婚姻自主权 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时间:2018-03-26 21:40: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夫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另一方和介绍人共同侵犯其婚姻自主权,但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应否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女方起诉介绍人侵犯婚姻自主权
2003年9月,朱某在陈某群的热作商行打工期间,经陈某群介绍,朱某认识了陈某群的弟弟陈某智。2003年10月初,朱某在被告兄弟俩的建议下,与陈某智一起到深圳打工。2004年1月30日,朱某与陈某智在广东省揭东县月城镇登记结婚。2004年4月,原告返回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生活至今。朱某以陈某智、陈某群侵犯其婚姻自主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精神抚慰金。此外,朱某在起诉陈某群、陈某智干涉其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的同时,又起诉与陈某智离婚。
法院判决:未侵犯其婚姻自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陈某智是经被告陈某群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既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侵犯婚姻自主权、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陈某群在朱某与陈某智的婚姻关系中,只起介绍的作用,没有强迫朱某嫁给陈某智的行为。原告诉称二被告侵犯其婚姻自主权、干涉其婚姻自由,无事实依据。对朱某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主张,不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主张陈某智和陈某群共同侵犯其婚姻自主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女方起诉介绍人侵犯婚姻自主权,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朱某与陈某智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既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侵犯婚姻自主权、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朱某主张陈某智、陈某群侵犯其婚姻自主权,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朱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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