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8-03-26 21:44:2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例简介: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
2009年1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李某有一套婚前房屋,在与张某结婚后,逐次变更到张某名下:2012年3月甲乙双方到房管局以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的形式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当时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现因夫妻等相关问题,双方自愿申请将产权人由李某变更为李某、张某共有。2012年4月,双方再次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区登记,变更为张某单独所有。之后双方因为生活矛盾,乙起诉离婚,主张房屋为其所有。
法院判决:房屋为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本来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张某结婚期间,双方经过两次产权变更将该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因赠与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取得是在结婚期间,所以涉案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还是应依法进行分割。李某变更登记的物权处分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仅是赠与能够解释该物权变动,但并未有证据表明李某已将该房产全部权利赠与张某,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焦点在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实际权利归属,当事人双方两次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为赠与行为,登记的效果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不是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中关于物权登记和赠与合同的要求。在本案中,该房屋本来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张某结婚期间,双方经过两次产权变更将该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张某因为赠与行为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是在与李某结婚期间获得的所有权,所以涉案房屋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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