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7 17:07:14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协议约定女方负担孩子学费
陈先生与杨女士曾系夫妻关系。1993年5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陈归男方抚养,女方负责小孩子学费、学杂费,至小孩毕业独立为止,小孩其他费用女方不须承担。离婚后,杨女士仍与陈先生一起居住,杨女士在家照顾小孩及承担全家日常家务。因杨女士当时无收入,陈先生垫付了儿子小陈从小学至职高期间所有的学费、学杂费。2013年3月底,因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杨女士遂与陈先生分开居住。2013年7月25日,杨女士向陈先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杨女士欠下陈先生垫付儿子学费6万元。杨女士在欠费人处签名、捺印。2014年1月8日,杨女士又向陈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陈先生儿子学费6万元。杨女士在借钱人处签名、捺印。
法院判决:女方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所举示三所学校缴费发票足以证明小陈从小学到职高期间学费、学杂费共计12114元。陈先生主张除该12114元以外,小陈就读学校还另行收取了其他费用,但其并未对此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尽管杨女士向陈先生出具了《欠条》和《借条》,但其所举示证据足以推翻《欠条》和《借条》所载明的内容,而陈先生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欠条》和《借条》中载明的60000元款项,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陈学费、学杂费由杨女士负担,现杨女士主张其仅应承担小陈学费、学杂费的一半并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女方负担孩子学费,女方能否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陈先生与杨女士系由垫付学费、学杂费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陈先生主张杨女士还款即应对该费用的实际支付承担举证责任。陈先生未对其中载明的学费、学杂费的支付情况举示证据,且对《欠条》和《借条》中载明金额60000元系如何组成以及其与杨女士如何结算得出60000元的金额不能作出说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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