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离婚 人寿保险离婚时怎么分

时间:2018-04-16 15:38: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购买该保险的款项的来源,并不影响该保险退保后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要保险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名义投保,在该保险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故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两人离婚
罗某某与邱某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女儿罗小某。两人于2002年8月判决离婚。2002年1月28日,罗某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保险”,被保险人:罗某某,交费方式:年交,首期保险费金额:4950元和440元共5390元,保险受益人:罗小某。2002年2月21日,罗某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是罗某某与罗小某,受益人是罗某某的母亲刘苑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尚未取得该保险款项,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要求分割该保险金的请求。离婚后,罗某某在2007年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将退保金和红利共32723.55元给付到罗某某的建行账户。邱某某起诉要求分割罗某某于2007年退保的保险金及红利。
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2年罗某某购买了“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因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女儿罗小某,受益人是罗某某的母亲刘苑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尚未取得该保险款项,故法院不支持邱某某要求分割该保 险金的请求。离婚后,罗某某在2007年提出退保申请,退保金和红利共32723.55元给付到罗某某的建行账户,由于上述保险是罗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罗某某的名义投保,在该保险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故该退保金和红利32723.5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夫妻两人离婚,人寿保险离婚时怎么分
购买该保险的款项的来源,并不影响该保险退保后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要保险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名义投保,在该保险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故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和保险金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本案中,虽然邱某某不是上述保险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但退保金和红利并不属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上述保险退保后,所退保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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