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30 00:31:21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男子出轨与情人同居
2013年6月,孙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几个月了,并将消息告知王某。让孙某没有想到的是,至此王某才坦言自己离婚造假,之后更加屏蔽了短信、微信、电话等一切与孙某的联系。6个月后,孙某生下儿子小鑫。孙某认为,王某明明已婚,却以离异身份欺骗自己,两人以爱人关系交往同居达一年之久,现在孩子出生,王某却拒不相认,给母子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和物质伤害。为此,孙某以小鑫的名义,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鑫与王某的父子关系,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医药费等。
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否认与小鑫存在亲子关系,并称其与孙某仅是一般朋友,没有同居。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与孩子没有关系,且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基于王某的态度,法院依法推定小鑫与王某间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有给付小鑫抚养费的义务。对于收入情况,孙某称王某每月收入高达8万元,不过王某却称自己在2014年患病,现在税后年收入11万多元,而且自己还要抚养儿子、赡养母亲,照顾智力残疾的弟弟,花销较大。综合全案,法院判决确认小鑫为王某之子,王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小鑫抚养费8000元,于每月月底前给付,付至小鑫18周岁止。同时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小鑫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的生活费4万元及医药费2300元。
律师说法:男子出轨与情人同居,对方怀孕后应否负担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本案中,王某否认与小鑫存在亲子关系,并称其与孙某仅是一般朋友,没有同居。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与孩子没有关系,且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基于王某的态度,法院依法推定小鑫与王某间存在亲子关系,虽然王某与孙某并未结婚,小鑫是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某有给付小鑫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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