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18-05-13 00:08:20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2013年8月,刘某与张某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与张某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某所有,但其应将张某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某;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刘某应按照张某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某支付增值收益。

2016年2月,刘某与张某商议以刘某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2016年3月,刘某与张某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某遂将刘某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刘某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某拒绝。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故张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假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某与张某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刘某与张某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综上,判决刘某与张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律师说法:为买房避税“假离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刘某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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