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4 19:52:51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婚内欠债
杨某、王某于199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2日离婚。2014年7月7日,杨某向贺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0月6日前偿还。双方还口头约定月息4%。贺某要求不知情的王某在《借条》中签名,杨某明确告知王某不同意签名。杨某2015年5月14日、7月9日、7月10日分别向贺某支付6万元、3万元、2万元。2015年11月24日,贺某与杨某约定还款期限延至2015年12月8日。同日,刘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空白处签名并捺印。2015年11月24日,杨某在与贺某按月息4%结算后出具金额为9.4万元的《借条》,刘某也在该《借条》签名并捺印。本案借款系杨某帮刘某所借,贺某对该情况也知晓。2016年8月,贺某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杨某、王某向贺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刘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已按月息4%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部分应抵扣本金后据实计算尚欠借款本息;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杨某向贺某偿还借款299183.56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婚内欠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故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系杨某帮刘某借,王某借款时不知晓和拒绝在《借条》中签名。现无证据证明杨某在本案中取得收益并用于杨某与王某的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应属杨某的个人债务,王某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部分应抵扣本金后据实计算尚欠借款本息金额。本案中,杨某已支付11万元的性质未明确约定,杨某与贺某口头约定月息4%,明显超过法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已支付的11万应首先按年利率36%作为偿还借款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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