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04 23:31:11 作者:杨红良律师 文章分类:实用文书
尊敬的合议庭,尊敬的各位审判员:
本所接受奚秋雯之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向贵院申请再审一案的代理人。本着遵循宪法和法律,服务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本代理人在代书申请书,并于7月4日出席听证会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行发表以下补充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 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
法律人当以法律说话。人民法院应予维护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什么,本代理人以为当以一个个生动的、鲜活的,经得起看、经得起说、经得起质疑和辩驳,更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裁判来说话。
以本代理人的法律知识积累来看,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而二审判决却故弄玄虚、无中生有,杜撰民意以强加于民。
正如周林发审判长在听证会上正确指出的,本案的关键问题,乃是申请人之父母是否已于生前对系争房屋进行过处分。
申请人因为从未听说过由其养老送终的父母双亲对系争房屋有过处分且没有她的份额的说法,故在耄耋之年、风烛残年之岁,本着叶落归根的眷眷之心,义无反顾、毅然决然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讼。对方坚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即认为父母已于生前处分了系争房屋,故法定继承无从谈起,他们所赖以理论的基础是“分析据”。
一审法院坚持正确的民事诉讼规则,在几次做申请人思想工作未果的情形下,终于顶住压力,并坚守了法律人的良知和底线,判定不能对父母已经处分系争房屋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对方败诉,申请人获得遗产继承权。
而二审法院却从“分析据”中,天外来客似地“发现”并认定了系争房屋已由原所有人于生前处分完毕,其依据便是“分析据”的“文意”、“上下文”和“字里行间”,以及所谓的“重男轻女”等社会习俗和传统观念。如此“推定”,实属牵强附会,指鹿为马。
试问,“分析据”中,那一句、那一字,或者那一句、那一字的组合,可以“推定”出二审的如此认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可以想“当然”的吗?本代理人在代拟的申请书中,强调了这一点。可惜,7月4日的听证会上,并无机会让本代理人当庭讨教于方家。
本代理人认为,是,还是不是,系争房屋的原主人,即申请人和各被申请人的父母亲,已于1942年在“分析据”中,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处分,始终是本案全部法律问题的焦点所在。这是本案中一个不应该,也绝对不可能饶过去、忽悠过去、糊弄过去的核心法律问题。
只可惜,迄今为止,本代理人还没有看到任何一句、一字,以法律的名义、法律的形式和法律的逻辑,对此问题的正式阐述、说理。当事人不解、不服、不满,情有可原,即便仅仅象征性收了若干代理费的一介小律师之我,亦百思不得其解:我们的人民法院怎么了?
法律人当以法律说话。就这个问题,还请以法律的名义说服我。
如果不能说服我,且也不能说服合议庭各位法官自己之内心,则有请依法裁定再审,以还事实以真相,还当事人以公道。
二、 关于本案的社会后果
正如7月4日听证会上,本代理人开门见山澄清的一样,本所代理本申请再审案以来,始终在扮演者劝慰当事人、稳定当事人的角色,本所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了社会维稳的重大政治使命——虽然是在如此之小的一个点上。在此,本代理人首先要声明的是:奚秋雯亲自出席7月4日的听证会,系其自身强烈愿望使然,正如她亲自参加了一审、二审的庭审一样。本代理人绝无挟老人以令法院之意,日后也不会。此非法律人之当所为。
历经基层法院到高如贵院,再者自己还是解放初期的大学生,教书育人一辈子之人,申请人已经完全理解了本案中的法律问题,本代理人即便再有法理功力和匡扶之心,仍不能缓解老人家心中之不解和郁闷:为什么要说我的亲身父母,我服侍他们直至送终的父母双亲,早在1942年,我才十多岁的青春少年之时,便已经活生生地剥夺了我的继承权,并且隐瞒了我一辈子呢?而最不能让老人家接受和释怀的还在于,这不是父母说的,也不是文字书写的,而是她热爱了一辈子并为之奉献了一辈子的亲爱的祖国的人民法院“发现”了如此惊人的历史!
本代理人接手本案以后,已赴系争房屋所在地的松江车墩镇华阳街上现场查勘,并赴周浦镇上登门与老人家本人交流,她的一句话让我记忆犹新:以后怎么出去见人啊,人家要说我快要死了还要去抢家产,不是让别人看笑话了吗。一个一辈子从不与人计较,身正为范的早年间知识分子,在党的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在她一生经历的可能是最后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官司中,得到了如此之下场!此情,让老人家何以堪?!
老太太在7月4日听证会结束后离开贵院走下台阶时说,她已经做好了去北京的准备。从本代理人和她的接触过程和对她内心的了解程度来看,此言当属不虚。
就在本代理人起草本代理词之际,老太太之女儿发来短信:老太太参加完听证会回到家后,已经昏过去过了。
此等事体,绝非儿戏,恳请贵院明察。
谨此,本人以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的名义,致以法治的敬礼!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签名)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