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票不得作废与高速公路免费

时间:2012-09-15 16:48:10  作者:杨红良律师  文章分类:举案说法

在喜迎国庆中秋“超长假期”的日子里,公共话题也围绕着这两个节日。从法律的视角观之,与这两个节日有关的,至少可以各找出一个话题。其一是预售月饼票过了中秋节以后,厂商是不是有权拒绝客户提货,其二是高速公路从这个长假开始将免费通行。前一个还没有统一定论,后一个似乎已经铁板钉钉。尽管“体量”一小一大,但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涉及一个严肃的命题:契约和契约精神。

先说月饼票。近来有一种很受普通消费者欢迎的政策舆论,就是月饼厂商不得在预售券上印上过期作废的字样,即使印上了也无效。不过,这几天的舆论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认为商家事先声明过期作废的话,就应该有权拒绝那些逾期前来的顾客提货。看来这个问题还会继续讨论下去。但总的来看,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似乎总是向着普通消费者一边:“过期作废”是霸王条款,应当无效。消费者自然很欢迎这样的舆论导向,那些手里拿着一大叠月饼票的人,估计更是如此。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说月饼厂商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说“不”。要知道,在法律层面,一张预售月饼票,等同于厂商和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一份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得清清楚楚:厂商应在票面上写明的时间、地点,向票据持有者提供符合票面上写明数量和质量的月饼,而顾客应按价购买票子,并按票面上写明的时间地点去提货。厂商和消费者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民法上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既然订立契约,双方就都应该信守诺言,否则就属违约。缔约与否的决定权都在自己手里。对于顾客而言,如果不愿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货,你完全可以选择不买。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民事合同的约定不应受到任何行政权力的干预,更不得被宣布无效,而约定提货截止时间,完全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约的范围。所以,有关政府部门高高在上地宣布厂商的“过期作废”条款无效,明显已经超越了行政权限。而更为不好的后果在于,普通民众会跟着认为白纸黑字写好的“过期作废”条款可以不去遵守,月饼可以这样,那么蛋糕也可以照样,吃的可以这样,那么用的也可以这样,等等。

再说高速公路免费。直观上显得“让利于民”的这项公共政策,受到“有车一族”的欢迎是必然的。但是,联系到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体制已经多元化的事实,这个政策所影响的利益得失,并不是一句“让利于民”所能概括的。要知道,时至今日,我国很多高速公路已经并非由国家财政出资兴建,而是引进了民间资本进行建设,国家再授权这些民营公路公司经营、维护若干年,以收取过路费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利润。这种模式,法律上叫作“特许经营”,英语里叫作“BOT”。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和公共资源的配置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赋予民营公路公司在一定的年限内收取过路费作为其投资回报的权利。那么,这次在全国层面一下子实行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在当初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里对这种情形未曾约定,也还没有就此达成国家向民营企业进行补偿的协议的情形下,很明显是国家公权力,凭借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主动、公然地背离了书面合同的约定。事实上,绝大部分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应该都没有约定过这种情形下如何处理的条款。同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因这次的免费通行政策,民营公路公司已经或将会获得政府相应补偿的新闻。所以,这次的“免费午餐”,对于那些实施了特许经营模式的公路来说,是“国家请客,民企买单”。近期很多公路公司的老总对这项政策抱有“敢怒不敢言”的情绪,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毕竟,平白无故地每年几百万乃至几千万的损失,对任何一家民营企业来说,都不是小事。

相对于成千上万的百姓“有车一族”,民营公路公司显然属于少数,也不处于强势,相对于数以亿计的准备过节的平民百姓,月饼厂商也处于同样的境地。无论是月饼票不得“过期作废”也好,还是高速公路免费通行也好,利益的天平都倾向于“绝大多数”。但是,全民狂欢式的公共政策,未必就代表民主的本意,公共利益的本质,也不应迁就于多数人的强势,听取、尊重和维护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是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必要程序。其要义之一,便是契约和契约精神的重要价值。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杨红良律师

2012年9月15日

(本文发表于上海市政协机关报《联合时报》,2012年9月2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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