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5 14:14:54 作者:杨红良律师 文章分类:微言微义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律师界炸开了锅,主要缘于其强化了刑事审判过程中受案法院对辩护律师的惩戒力度。力度之盛,直至敲掉律师的饭碗。俯仰当下司法之现状,对此稿后果之危重,绝不可掉以轻心。
问题的核心是我们要弄清楚:这种强化对律师惩戒力度的受害者究竟是谁?
从功利的角度而言,在诉讼活动中,律师追求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是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律师本人的利益——这并不需避讳,毕竟,执业律师藉此养家糊口。然而,在这两种利益当中,当事人的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尽管律师收费标准这几年有所提高,但相较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涉及的重大利害得失,律师收取的代理费用只占很小的比例。而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以金钱可以衡量,比如人生自由直至生命存亡。现在的律师收费,在外人看来确实可能比较高,至少比家里钟点工的计时工资标准要高出好多倍,但再怎么高,都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双方合意的结果。本人还遇到过当事人要主动提高律师费的,因为当事人觉得律师费高点,律师会更卖力做一些。看来西方法律界“最便宜的律师是最贵的”之理念已经舶入我国。总之,在诉讼案件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是主要的、绝对的、核心的,律师的利益是次要的、相对的、边缘的。
但有人还会说,律师的利益,不光光是收取律师费的问题,一些律师想通过大案要案,通过制造新闻炒作自己,以扩大自己的名声,他们于是从中得到的利益会更多,属于“一劳永逸”的利益。这种情况是有的,有的律师,包括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一些大牌律师,也许一辈子也就做过一两件曾经成为重大新闻的案子,于是可以“吃”了一辈子。但问题在于,在全国律师已经壮大到二十多万,律师的信息资源已经全民共享,网络搜索引擎无孔不入的现时代,律师真的想通过个案炒作和包装自己,机会很大,同时风险更大,谁能保证这种炒作一定发挥出正面效应?而一旦掉入水中湿了鞋,头上的紧箍咒随时还会被司法行政机关勒紧,弄得不好还会受到直接的处分,严重者还会砸了自己的饭碗。所以,律师通过个案炒作和包装自己的情况不是没有,但绝不是主流。
而与此同时,我们要看到的是律师界这个“体制外”的“健康力量”正在健康成长的一面。想靠个案“博出位”的机会,并不是刚出道的无名小辈律师轻易能够获得的,这种机会一般只属于已经有了很深厚的实践和专业积淀的资深律师。达到这种程度的律师,一般情况下已经属于收入好、口碑佳的律师,跻身“中产阶层”行列,他们对于律师这份事业的定位,已经远远超出了“稻粱谋”的地步。我们应当看到,在当代的中国律师界,已经有一大批忧国忧民、富有理性和理想的仁人志士。在物欲泛滥、价值失范、信仰缺失的当下,这样一个群体的存在,乃是吾国吾民之大幸,而绝非祸害——有人把律师列为当下影响国家稳定大局的五大人群之首,当珍惜之而不宜贬损之。这样的律师,往往怀有经世致用、兼济天下的壮烈情怀,而他们头脑中始终抱持的对于法律的执着,特别是对于法治的急切,可能与当下国情有所不合:究竟是要政治正确优先于法律正确,还是相反,的分歧。但是进而一想,律师属于知识分子一类,还属于专业化的知识分子一类,他们拥有一份理想化的、蓝图式的国是理念,难道不可以、不应该吗?如果一个国家中的律师,都只知道孜孜以求于律师费,这个国度还有救吗?如果律师们一个个都噤若寒蝉了,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真正的稳固确立了吗?我国历史上每次推动历史前进几步的英勇先烈,之所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不正是因为他们发现了当时社会的积弊,引入了超前的政治和社会理念吗?
有人可能还会说,当前律师的问题在于不顾国家发展需要的现实,不顾国情实际,过于天真,过于书生气,没有大局观念,没有政治头脑,总之律师在拖经济社会发展前进的步伐,律师的“节拍”错了。对此,我们不要忘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发展够快的了,而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正在于我们坚持了市场经济开放和法律制度建设双重推进。现在的问题在于改革进入到了深水区,三十多年积累的社会矛盾正在浮出水面,蛋糕已经做大了,每个人都吃饱穿暖了,大家已经不再满足于饱暖了,转而希望获得更高的人性需要,在马斯洛理论看来就是发展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那么这些需要的本质是什么呢?还无非是希望国家能够保证每个人都获得平等对待,每个人获得价值和尊严,每个人都获得国家组织的尊重,说到底是对于人权的上层内涵的追求。在消极层面,可以归结为得到法庭的尊重。这些内容,不正是只有通过法律和法治才能获得的吗?我们实行人治的年代,总是人权最受凌辱的年代。我们的记忆里还不至于已经没有了这些悲惨的景象了吧。
司法改革这么多年,拿江平和张思之两位老先生的说法,现在处于倒退时代。其问题的实质正在于法治理念、司法程序对于人权的“利差”化态势。最近一些年,在“稳定”的价值追求下,司法的程序、过程、制度建设被搁置,效率、速度成为司法的重要取向,导致“亡者归来”式的错案冤案偶有发生。这些,对于司法本身是极大的嘲弄,对于当事人的人权是极度的蹂躏。实体权利需要程序权利进行保障,这对审理者和被审理者都是一样的。当年审讯赵作海的几个警察,现都已经被判刑;重庆公安系统的几个领导,也都已分别领取了刑期。如果他们能够坚持刑事侦查的程序要求,守住良心底线,这样的冤案就不会发生,他们也可以免于牢狱之灾。违法审判他人最后被合法审判后锒铛入狱者,近年来也常有耳闻。
律师的价值在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最终落实为实体权利,但在司法权威还不具有完全的公信力和法治文化还不够成熟的当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首要地只能通过程序权利进行保证,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审查谁有罪、谁没有罪,该判几年,等等问题。一旦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实体权利无从谈起。我们绝不能轻视甚至嘲笑发达国家审判一个杀人嫌犯,审了十年八年还判不下来的情况。
言说及此,可以回到本文的中心议题:现在人民法院气急败坏地主动出击,甘冒越权立法和架空司法行政权力之大不韪,出台直接规定惩处律师的司法解释,其可能的严重后果不难设想。站在辩护席上的辩护律师,确实有为了自己的律师费和名声而哗众取宠、虚张声势之流,但这种律师不会是主流,绝大部分的律师,还是为了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据理力争。要知道,当代律师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接受过系统的正规的法学院深造过的,都是通过了素有“天下第一考”之称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退伍军人进法院”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要相信,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必要、也不会有这个低级趣味来为了一己之私而做无谓的冒险行动,要知道,律师手中是没有任何公权力的。如果有人还是要刻意认定律师大多数都是在一味追求私利,认定那些在法律上寸土必争、寸步不让、不搞勾兑、不配合三大长会议精神、不接受有关部门“善意”劝告、不肯在洗脚房搞定法官而只要在法庭上弄出个子丑寅卯、不肯接受法官检察官的眉来眼去心照不宣、不肯……的律师,都是为了博出名,博收入,那也未必太小看我国几十年的法学教育成果了吧。
对于这样“不听话”的律师,动辄进行惩戒,其后果已经再清楚不过了。律师“听话”,善于配合,善于“形式”辩护,在个别的案件中和特定的情形下,确实会换取当事人的从轻发落:给大家一个台阶嘛。但是,问题在于,法律的权威不应靠交易,法治的建设不应靠私通,而应该指望于光明正大、该是什么就是什么的阳光之下的审判,司法的过程就应当放置于闪烁着永久光芒的太阳底下,任何见不得人、见不得光的勾兑行为,都是人民所不答应的。个别人的从轻发落——事实上被出尔反尔的例子也屡见不鲜——绝对换不回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的昌盛。今天你听话了,你配合了,你勾兑了,你学乖了,明天你就是法律的罪人、法治的罪人,因为你破坏了程序,破坏了规则,破坏了正义,全国人民都会因此遭殃,概莫能外。谁能保证一生一世不进法院呢?
所以,敢于只信法律不信邪,敢于在丧失司法程序正义的情形下,挺身而出据理力争寸土不让分秒必争的律师,应该受到希望国家法律和法治进步的一切人士的尊重和敬仰。悲哀的是,近年来敢于“闹庭”并引起轰动效应引起高级司法机关重视甚至客观上直接推动了此次司法解释之出台的“无良律师”们之所以这么做,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正是缘于他们在这些个案中面临着司法已经脱光正在裸奔的现实,为难当前,他们守住了法治的底线,守住了灵魂和良知,守住了做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他们,应该惩戒吗?
所以,法院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惩戒确实违法违规的律师,但万万不可惩戒那些还心存一点法制和法治理想因而敢于对不良司法状况进行抗争的刑辩律师。
所以,这份司法解释,还是好好改改吧。
杨红良律师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