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制度对商家的启示

时间:2009-10-14 14:53:00  作者:杨红良  文章分类:举案说法

民事制裁制度对商家的启示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一般情况下,生意场上经济利益的得失关系主要在交易双方之间发生。但是,另一种情况还应当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民事制裁”制度所引起的经济利益的特殊处理问题。

本人去年代理了一桩经济索赔案件。作为被告的我方当事人是一家在北京路上经营五金设备的公司,原告是一家韩国人开设的外资公司,与我方公司已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年初该公司老板亲自来到我方公司,点名要求购买17套某一型号的“NSK”轴承,但愿意出的价格却只是市场价的一半左右。虽然并未经营过该品牌产品,但碍于情面,我方公司只得根据他们的要求,从山东某地采购了17套轴承,加上少许利润以5万余元的总价卖给了对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料五个多月后,对方将我方公司起诉到黄浦区人民法院,以我方公司出售的轴承系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他们公司将该批货物出口韩国后遭致商誉受损并已在韩国作了经济赔偿为由,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余元。

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抗辩。我们提出,对方是多年专门从事轴承行业经营的商家,应当知晓该进口知名品牌的市场价格,现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我方公司提出购买该产品,其实质是主动购买冒牌产品再出口以赚取巨大利润,是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对方认为已经遭致很大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空口无凭;对方没有证明其出口的商品就是我方出售给他们的产品,等等。第一次开庭后,法庭委托专门机构对对方尚保留的一套轴承进行了鉴定,最后证明系仿冒产品,但对方在产品的对应性和经济损失等方面没有有效证据佐证。

两个多月后,审理结果出来了,我们可谓又欣喜又有些遗憾。欣喜的是法院采纳了我方提出的对方“知假买假”、损失没有证明等抗辩意见,对他们的诉讼请求全部未予支持。而有些遗憾的是,我们同时还收到了一份“民事制裁决定书”。法院认定我方公司出售仿冒产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按照交易所得价款额对公司处以罚款5万余元。随后,对方对判决提出了上诉,我方对民事制裁申请了复议,市一中院均予以了维持,案件尘埃落定。事后遇到对方律师时,我们笑称这个案子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赢,“只是法院赢了”。

但透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很现实同时又往往被忽略的法律问题,即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利益得失并不仅限于交易各方之间,还有一个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商业交往一旦涉诉,若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就可能面临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后果。由此我们要再次提请广大商家注意“依法经营”基本规则中的这另外一层法律含义。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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