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9 21:56:45 作者:杨红良 文章分类:微言微义
律师袍随想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自今年八月起,深圳的律师被要求在出庭辩护或代理民事案件时都要身穿律师袍,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该规定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围绕着这件“衣服”的讨论仍然不绝于耳。从网络上表达的观点来看,似乎不赞成“穿袍”的律师占了多数,以至于该规定之出台有不合时宜之嫌。但是,细究一下,广大律师们这次实际上是在“拿律师袍说事”而已,而他们要说的,归根结底是他们透过执业环境观察到的律师身份和地位被认同度不够的问题。
规定律师穿律师袍出庭,目的在于树立律师形象,维护法庭尊严,追求法的价值,该规定很及时,也很有必要,律师们责无旁贷。但是,对律师劳动的尊重,对律师形象的维护,在律师身份和地位有某种“边缘化”意味的司法体制下,也还要从公权力体系内的司法人员重视和尊重律师抓起。
就拿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件著作财产权遗产继承案件来说。生于十九世纪末的一位画家留下的作品遭遇盗版,他的子女决定通过诉讼维权。由于他们的长兄已经过世,身前没有子女,故由另九名弟弟妹妹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一次开庭后,法官要求原告方就去世的长兄没有子女进行举证。我们提出对这一事实原告无法举证,但最后法官还是要求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去调查。我担心无法完成这一调查任务,在法庭上下多次恳请法官免去原告方的这一举证责任,但还是没有说服法官。无奈之下,我冒着酷暑在市内连续跑了几个地方,还专程赶赴已故者生前户籍地浙江上虞,得到的答复自然都是“没办法提供这个证明”。我说我是拿着法院调查令而来,要求他们“帮帮忙”,他们客气地对我说“这个忙我们没法帮,你们的法官出了个没人能做的题目”。怎么办呢?要向法院交差啊!情急之下,最后我还是找到了原告,要求他们就其长兄没有子女作一“联合声明”,并承诺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调查令规定的时间快到了,我们只得向法官提交了这份“联合声明”。法官看了看后,轻描淡写地告诉我说“那就这样吧”。至此,总算大功告成!原来法院就是要有这么一张“纸”而已!
上面我遇到的自然还是比较“温和”的待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法官、检察官尊重,他们陈述的观点没有被“听进去”,他们绞尽脑汁写就的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没有被“看进去”的情况当不在少数,而更为极端的情况也时有耳闻。今年七月份发生在云南澄江县的“律师被铐”事件,就是司法人员不尊重律师的典型案例。试想,当初的那位律师如果身穿律师袍被铐在篮球架下的话,那个场面该是多么的难堪!法官铐住的,难道还只是一名律师而已?如果以后再发生这种情况,我看当事律师还是不穿着律师袍为好,如果穿着,也请法官记得先帮忙脱了律师袍再拿出手铐。
当然,改善律师形象,最直观、见效最快的自然还是律师自己的言行举止。“律师袍”的规定已经给我们发出了强烈的信号,我们当身体力行。同时,外在形象固然重要,但决不能满足于止。就如“袍”这个字本身所言,律师袍仅仅是“包”在我们身上的一件“衣服”而已,而讲究这件“衣服”里面的内在的东西,诸如恪守执业道德、提高执业技能、加强执业规范,是比这件“衣服”更为根本的因素。
如果我们都穿上了律师袍,但脚上还是旅游鞋、腿上还是牛仔裤、袍里面还是“老头衫”的话,情景自然不伦不类,但那毕竟还只是一个着装问题。而如果我们都穿了律师袍,配了皮鞋、西裤、衬衫领带,但我们内心依然还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搞得定还是搞不定”之类逻辑的话,那就不只是一个着装问题了。
2009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