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帮忙”引火烧身

时间:2010-05-29 23:50:59  作者:杨红良  文章分类:微言微义

谨防“帮忙”引火烧身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在市场上摸爬滚打的商界人士喜好搭建“人脉资源”,以期为自己的事业腾飞打下基础。而在这种充满利益色彩的商业交往中,有的人往往会打打“擦边球”,为潜在的客户“帮帮忙”。殊不知,这种看似无关紧要的“帮忙”,其实可能潜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我手头的一个案子起诉至今已经半年,尚未结案,显得一波三折,而我方当事人单位当年的“老好人”举动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我方公司在市中心拥有一套门面房屋,于2005年出租给一张姓老板开设了一家大众化洗浴店,各种证照齐全。但是,约定的三年租期届满后,对方不愿清退场地,也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多次交涉无果后,公司于2009年下半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立即撤离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5万多元。

在我们觉得这个诉讼没有太大变数的时候,却意外地收到了对方通过法院发来的证据,其中一份是我方公司和他们签订的为期五年即到2010年底才到期的租赁合同。这一下子使得案情发生了大逆转,我方陷入了被动。

经与公司人员商讨,终于解开了“谜底”。原来,当初签了三年期的租赁合同后不久,对方公司以要吸引他人投资入股,把生意“做大”为由,主动找到公司领导,希望“帮帮忙”,也就是签一份五年期的“假”合同,仅仅是为吸引投资用,不作为正式租赁用。我方公司领导看在对方的“诚意”上,也看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上,犹豫之中给他们起草的“假”合同盖上了公章,而自己却没有保留一份,至于双方心知肚明的“君子协定”,也没有书面写下来。没想到事到如今,对方“假戏真做”,竟拿者这份“假合同”进行抗辩。

针对对方的证据材料,我方针锋相对地进行了举证。结合对两份合同形成时间、内容差异的分析,以及我方收取对方房租情况等各方面的分析,我提出了进一步的代理意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方争取法官认定三年期合同而非五年期合同为双方真实租赁期意思表示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在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这还仅仅是一个希望而已。而令人遗憾的是,我方公司当初同意签署那份“假”合同的领导,却已经被上级免职了。

 

201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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