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0 16:57:28 作者:杨红良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律师的业务领域可谓无所不及。近日收到了一份判决书,支持了作为原告的我方要求被告医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而该案的与众不同,更让作为代理人的我感觉到,律师办案,其实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维护和推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
去年十月份,我大学一同寝室同学患结肠癌晚期,多方医治不见好转,经多人推荐,于今年二月底辗转到市郊一家民办医院住院。入院仅十三天后的凌晨,同学终告不治,病逝于医院。给他穿戴整齐后,在家属的安排下,我通过“114”联系了殡仪馆,约定次日下午一点殡仪馆来医院接运遗体。随后,我陪同一名护工将同学遗体转移到了太平间。次日上午,来自同学老家井冈山的家属二十多人一起走向太平间,准备按家乡风俗为同学装束。但令所有人震惊的是,他们推门进入后竟发现太平间内空空如也,遗体不知所终。本已陷入无尽悲恸之中的同学母亲和妻子当场昏厥倒地。
面对亲属的质问,本不算大的医院上上下下竟不知道遗体的去向。后来从门卫口中才得知,遗体是上午十点钟前后被一辆车子运走的。根据这一线索,又经多方联系,亲属终于被告知遗体已被殡仪馆提前三个多小时运走了。
同学亲属要求医院赔礼道歉或给予精神赔偿,但由于医院方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的立场,双方交涉终于不欢而散。
后事处理完毕的当天,同学家属在离开上海前,全权委托我继续与殡仪馆和医院交涉,要给死去的儿子和丈夫讨回最后一个说法。
于是,我代理同学家属,向殡仪馆和医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同学家属提出放弃了经济赔偿,我理解他们的意思。
没等到法院通知开庭,我就接到殡仪馆领导打来的电话,说愿意庭前和解,我们接受了他们的这一请求。在随后与殡仪馆的交涉中,我们得知,那天之所以提前接走尸体,是当时正好有一部车路过那家医院,顺路接走尸体就等于节约了成本,但事实上这并非殡仪馆直接所为,而是办理殡葬服务的中介公司从中“倒腾”的结果。殡仪馆领导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借此机会整顿他们下面的各中介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公司负责人则痛心疾首,悔不当初,并希望我们给他们留一条“活路”。看到对方的悔过态度,特别是看到殡仪馆方拿出了改进工作的诚意,我们撤回了对殡仪馆的起诉。
随后,案件转移到医院所在地法院开庭审理。开庭那天,医院大老远地从集团总部所在地派来了一位资深老律师,我们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交锋。医院对当天所发生的事情毫不否认,但坚持认为,在家属自行联系殡仪馆且和医院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医院方并没有负责看管遗体的义务,现在是作为原告的死者家属强加给他们以法律义务。对方律师还拿出了医院内部的管理文件,以证明他们的做法符合规定,医院没有过错。我则据理力争,认为对病逝于医院的病人遗体,医院当然地负有妥善看管的义务,这并不需要约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成为自己免责的法律依据;家属主张赔礼道歉乃人之常情,也符合法律规定。
不到一个月,我们就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对病逝于自己医院的病人遗体,医院应当妥善看管;对有关接运遗体的单位和对应的遗体,应当进行确认,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被告医院在既未办理遗体的接运手续,也未及时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致遗体在死者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接运出医院,此举有违公序良俗和人之常理,是对逝者的不尊重,对死者家属的感情和精神造成了伤害。故此,法院判决医院向家属书面赔礼道歉。
还没等到将判决书寄给同学家属,医院领导就给我打来了电话,态度诚恳地表示他们会按照判决规定书面赔礼道歉,并会以这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我心平气和地告诉医院领导,其实我们要的就是这个目的,并谢谢他。
2009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