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中应当剔除车辆购置税额

时间:2011-05-31 20:39:50  作者:杨红良  文章分类:举案说法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中应当剔除车辆购置税额

最近一个同学打来电话,向我询问他的“爱车”投保中遇到的“霸王条款”问题。没有想到的是,经过一番探讨,我发现,他提出的问题其实与每一个“有车族”人士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而绝大多数车主并未觉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其中就包括作为律师的本人。由于汽车数以亿计,且日益增多,故在此提出这个话题,以期引起公众的讨论。

大家不妨拿出锁在抽屉里的车辆保险单,看看其中的“机动车损失险”一栏中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一栏,是不是超过了自己买车发票上的价格,即便这款车型已经涨价,保险金额也超过了涨价后的车价。本人2009年年初买了新车,当时投保的时候的车损险保险金额是19.5万元。虽然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的保险,而2010年和2011年该项保险金额都已经上升到了20.6万元。也就是说,车子在折旧,且这款车这几年只有跌价,而保险金额却涨上去了。因为保费是按照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的,这样一来,保费自然也“水涨船高”了。

询问保险公司,我得到的答复和我同学得到的如出一辙:从2009年起,车损险保险金额所依照的“车辆购置价”中新增加了“车辆购置税”,并且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这样操作了的,这已经是汽车保险业内的通行做法。当询问他们这样规定有什么依据时,我们得到的都是“无法回答”或干脆不予回答。

大家知道,车辆损失险就是车主为车辆可能遭受损失而投的保险,保险公司为车主日后可能遭受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基本原理不难分析车辆购置税计算进保险金额的是与非。

一方面,保险的存在是基于风险,“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新车购置税”是购车人在购买新车的时候以税收的形式上交给国家的税赋,并不存在任何的风险可言。所以,让车主为这部分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的税赋再年复一年支付保险费,显然违反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

另一方面,财产保险遵循“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保险法》中的明文规定。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已经上缴给国家的税收,显然已经不属于车主所有,不能被视作所购买车辆价值的组成部分。所以,将车辆购置税计算到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超额承保”。

尽管车辆投保属于民事合意行为,但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所以,在车损险上这样“被保险”的车主,应当有权以该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其无效,相应地,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

应当退还的这部分保费,对单个车主来说一般也就几十、几百元,最多也就上千元,而一旦将全国范围的车辆都计算进来,这个数字应当说将是个天文数字。所以,这个容易被人忽略的问题,其实很值得所有有车人关注,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修改相应的条款,毕竟,让一个个普通百姓为这区区几十上百元通过打官司维权,也是不公平的。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20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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