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3 20:05:52 作者:杨红良 文章分类:江湖之远
“公共空间”要呵护
杨红良
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谓此起彼伏,从佘祥林案、邓玉娇案,到药家鑫案、裴俊锋案,从“五粮液”酒窖权属案,到徐武“被精神病”案,等等。传统媒体之外,互联网无与伦比的传播、交流、评判功能,为这些具体个案形成“眼球效应”,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现代传播工具的帮助下,社会公众正在通过参与这些司法个案的讨论,积极主动投身于公共事务,打通、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从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而言,这是我国正在自发形成或有意培养“公共空间”的某种标志,意义重大。
所谓“公共空间”,是诞生于哲学领域的一个术语,在政治学、法学和公共管理学领域被广泛使用。社会治理层面的“公共空间”的成熟程度,往往被视作衡量一个社会的运转和稳定机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简单地说,“公共空间”其实就是一个公开讨论、公开发表意见的平台,它并不以物理上的空间为要件,其要义有三:一是开放性,也就是向所有社会公众开放,出入自由,而不为少数人或利益团体独占;二是公益性,就是参与进来的人为的是事关公众长远利益的事情而不是一己之私;三是理智性,就是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的人都经过认真、冷静考虑,而不是为了渲泄私愤或瞎起哄。
对照这些要素,近几年来发生的诸多引起广泛关注的司法案件所引发的舆论热潮,已经具备了“公共空间”的基本条件。第一,参与这些案件讨论的群体广泛,人数众多,特别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参与面极为广泛,从大城市“白领”到乡村农民,从法学院教授到一线农民工;第二,对于这些案件的讨论,大家为的是追求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结果,而这“三公”对谁都是极端重要的,说到底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大家心态平和地表达着自己的意志,学者表达了学术观点,“草根”也发表了他们的意见,网络刚刚兴起阶段的不理性情绪表达已经大为减少。当然,还有势单力薄的“网络水军”时不时在混淆视听。
这样的“公共空间”我们要欢迎。一方面,这样的“公共空间”有利于法治进步。“法制”和“法治”一字之差,意义相距甚远。法律的健全并不能当然地确保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并不必然导致公平、正义来到人间。两者之间差距何在?恐怕,民意的参与机制正是“短板效应”中的那块“板”。我们看到,上面的个案中,场面热闹的舆论形成过程,其实也是司法机关进行理性、冷静思考的过程。我们主张司法独立,不希望它受制于舆论,但再发达的职业化司法,最终还是要服从于人民意志、人民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空间”以民意表达的方式辅助了有关部门,这对于我们相对缺乏民意参与的司法程序的完善,实现从“法制”走向“法治”,无疑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民智力量。另一方面,这样的“公共空间”有利于社会稳定。绝对化的公共利益和公平是不存在的,具体分配中不可避免有个你得我失的问题。个人得以自由表达意见,各种诉求得以充分交流、交锋甚至对抗,各方利益代表在观念互动中取得“求大同、存小异”,得势者心安理得,不得势者口服心服,大概是恰当配置资源公共的最高境界。蛋糕已经做大,谁吃的都比以前要多一些,但却发现多吃得少的人在骂街,很多多吃得多的人也没觉得多幸福,原因何在?恐怕没有让他们自由说话是重要问题所在之一。有人说理解“和谐”很简单:每张嘴有饭吃,每个人可说话。现在我们有饭吃已经不成问题,但“可说话”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在“公共空间”里,谁都可以说话了,谁都是新闻发言人了,有想法可以让别人知道,也知道了别人的不同想法和看法,于是学会了换位思考,学会了心理平衡,这样,他们就吃得香睡得熟,天下自然就太平了。正是在这一点上,“公共空间”是很好的社会稳定器。
所以,对于这样的“公共空间”,我们一定要呵护。
2011年6月23日
本文发表于2011年8月2日《联合时报》第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