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0 08:06:57 作者:李静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买保险主要是图个保障,但是风险真正发生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得到这个保障呢?
近日某保险公司碰到这样一个案例,A先生2010年初购买了该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半年后A先生发生车祸,住院花去不少医疗费,由于A先生一直没有参加社保,出事后马上想起半年前购买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先生翻出当初的保险条款,按照要求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可是理赔人员看过材料后却告知A先生的情形可能不符合理赔条件。
原来,A先生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发生车祸时A先生系酒后驾驶。
车祸发生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都有违章行为,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其中A先生是酒后驾驶。
而A先生投保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用粗体字约定了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难道仅仅因为酒后驾驶,我的保险就白买了吗?要回答A先生的这个疑问,有几个概念需要弄清楚。
一、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保的是风险,可是风险种类千千万万,你买的保险产品保障的是哪些风险呢?于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
同时,为了适当限制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将一些不适合保险赔付的情形排除在外,比如故意制造事故、违法犯罪、战争、核辐射等,保险合同还设有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A先生遭遇的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是酒后驾驶却属于免责的情形,有没有办法绕过这个免责条款呢?A先生咨询律师的意见后,开始寻找一些可能的突破点。
出于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保险法》第十七条对责任免除条款的生效作出了严格限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异议,很快,保险公司找出了当初A先生亲笔签字的投保文件,文件显示保险公司已经向A先生作了明确说明。
事情似乎到此为此,但是A先生并没有放弃,在律师的帮助下再次提出了异议:免责条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但是A先生受伤住院是不是由于酒后驾驶导致的呢?
律师认为A先生酒后驾驶不足以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各负50%的责任,并不能简单认为事故是由于A先生酒后驾驶导致的。
二、近因原则
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就A先生的情形来说,由于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才免责,那么如何认定这个因果关系呢?近因原则是保险责任认定中的一条基本原则。
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纷繁复杂,近因是对损失的形成发挥最为直接、有效和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就是根据近因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近因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则赔,否则不赔。
可是怎样认定近因却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简单说来,一般认为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形进行判断:
1、一个原因造成事故,那么这个唯一的原因自然就是近因;
2、多个原因并存造成事故,由于多个原因共同发生作用,可以认为多个原因都是近因;
3、多个原因连续发生造成事故,那么近因是后发生的原因,但是当后因是前因的自然发展结果时,则应向前追溯近因;
4、多个原因间断发生造成事故,近因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A先生受伤住院是车祸引起的,而车祸的近因是什么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各负50%责任,双方同时存在违章行为,缺一不可地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A先生酒后驾驶和对方的违章行为都是车祸的近因。
这就出现了两个近因,一个属于责任免除,一个属于承保责任。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存在着三种观点:赔、不赔和按比例赔,具体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A先生通过律师与保险公司经过一番来回沟通、反复权衡,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保险作为一种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一道经济保障,但它又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我们选择、购买保险产品时,一方面要考虑自身的条件和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对保险产品的内容多作了解,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的条款不容马虎,否则可能就达不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