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03 10:59:55 作者:李静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钓鱼岛争端引发的国内多地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了打砸日系车的过激行为,致使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受损车主能否获得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态度犹疑,专业人士观点不一,半个多月过去了,至今众说纷纭悬而未决。
从法律关系来看,受损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的保险合同关系,该不该赔,该赔多少,需要秉持契约精神,依照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每一款保险产品都针对某些特定的风险类型,并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具体约定了承保的风险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
同时,为了将一些不适合保险赔付的情形排除在外,比如道德风险、违法犯罪、战争、核辐射等,保险合同还设有责任免除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从逻辑上讲,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是则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换言之,只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并且不属于除外责任,才能够得到保险赔付。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基本上都参考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第六条列明了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日系车被砸是否属于上面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呢?这个问题既取决于对事故事实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保险责任条款的解释。
暂且假设日系车被砸属于保险责任,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分析是否属于除外责任。示范条款第九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有人援引其中的“暴乱”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然而游行中的打砸行为是否属于暴乱并无官方定论,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显然,很难说打砸日系车已经达到了武装骚动的程度,作为免责事由有失牵强。
此外,免责条款要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还必须在签约时即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回过头来看日系车被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问题,仔细比对示范条款第六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最有可能与砸车相关的是“碰撞”,查阅示范条款的“释义”部分,“碰撞”被阐述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按照最通常的理解,保险条款所阐述的“碰撞”表达的是什么意思,日系车被砸是否涵盖在内?受损车主可能认为 “碰撞”正是车辆被砸时的真实写照,保险公司则可能认为人为打砸显然不是意外撞击,想要不带立场地解释清楚,的确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
不仅如此,事情还有更加复杂的一面。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后提供给广大投保人签署,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还有着另外的解释方法——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使用格式条款简便高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另一方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内容。因此,无论《合同法》还是《保险法》,都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予以矫正,即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仍然存在不止一种意思时,应当采纳不利于制定方,而有利于对方的意思。
日系车被砸,无论按照通常理解还是疑义利益解释,都需要依据合同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在这样一个投保车主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以合同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我们应该坚持的原则,才是理赔方案应有的操守,而无关乎爱国情绪的表达,无关乎监管部门的倾向,也无关乎媒体舆论的裹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