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5 08:34: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很多人有过网购外地商品和服务的经历,但有没有买过外地的保险产品呢?2012年12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太平洋财险因异地销售保险而遭致投诉的事件,报道还提到之前大众保险也因同样理由遭到投诉,消费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部门等多方当事人牵涉其中,也牵扯出一个困扰保险行业的监管迷局:异地承保,禁止还是放行?随着市场演变和互联网保险的崛起,或许已经到了迷局破解的时机。
一、定义
什么是异地承保?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2]16号文)给出了清晰的定义:“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可见,异地承保的主体包括两类:1、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谓异地,就是在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
二、监管规定
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授权的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繁复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异地承保的现行有效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异地承保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必须在保监会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
其次,保险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只能在所处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异地承保;
第三,保监会特别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可以异地承保,如货物运输保险、大型商业保险等。
因此,异地承保是否违规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法律效力
符合监管规定的异地承保,无疑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那些违反规定的异地承保,所形成的保单是否有效呢?
由于异地承保的相关规定均出自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而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仅仅违反这些在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之外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换言之,即便是违规进行异地承保,消费者持有的保单仍属合法有效,只是经营者可能面临监管问责。
四、出路
异地承保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超出经营区域,然而为什么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区域可以自主决定,保险公司却必须经过审批呢?
首先,监管部门需要守住权力边界。《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项目,部门规章则没有这个权限。《保险法》设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等审批项目,并授权保监会具体实施,保监会则通过颁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其他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文件,涉嫌违法增加了对经营区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而不是依靠事后监督等权限内的其他方式进行管理。
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对异地承保的监管初衷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经营区域与服务能力相匹配,尤其是理赔服务能力,即便将来取消对经营区域的事先审批,打破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布局限制,保险公司要赢得消费者和市场认可,也必须做到保单所到之处即服务所及之处,对于涉及不同分公司之间的异地承保,总公司更要承担起统领、统筹、统一的协调服务职能。
此外,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发挥渠道和服务优势,尤其是利用互联网等新型营销模式帮助保险公司突破时空限制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作为代理人或是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对异地承保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情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提示,做到忠实于委托人利益和勤勉、尽责、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