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31 14:14:37 文章分类:一般民事
咨询:刘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后刘某由工作单位分配了一辆轿车,便将第一辆轿车卖给了毛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某日,毛某聘请的司机于某驾驶该轿车行至某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相撞。经调查,认定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要求毛某和于某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在转让车辆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批改手续,并且,张某也未要求刘某赔偿,因此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苏
解答:本案中,刘某将自己的轿车卖给毛某,该买卖行为已经实际履行,轿车已由毛某控制。尽管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仅仅产生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双方交易的事实。据此可知,刘某已经将轿车转让给毛某,毛某也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而刘某转让轿车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违反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另外,《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对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毛某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张某要求毛某和于某对其损失予以赔偿,而刘某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没有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