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31 14:16:40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咨询:杨某父亲去世,年过六旬的母亲吴某经人介绍与一位年纪相仿的老人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某日,吴某与徐某发生口角后便回到其子杨某家生活。经徐某多次电话联系,吴某均表示拒不回徐某处生活。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诉讼中,法院查明两位老人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遂判决准予离婚,但考虑到吴某患病尚需治疗,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予吴某经济帮助。判决生效后,还未过案件履行期限,吴某突然死亡。现该案已过履行期限,吴某之子杨某欲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本案中,吴某之子杨某能否申请执行? 河北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夫或妻),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时一定时间内的生活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帮助的对象,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存在,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另外,由于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当经济帮助未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故经济帮助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而一般的债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的杨某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