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1 20:28:27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咨询:于某到恒天旅行社担任导游工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在于某担任导游期间,恒天旅行社要求于某交纳合作风险金,并垫付团费。于某每月只能依靠带团提成维持生活,淡季时没有收入,恒天旅行社从未向于某支付过工资。于某要求恒天旅行社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返还风险金和团费。请问,于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贵州
解答:于某一直在恒天旅行社担任导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于某在恒天旅行社担任导游期间,恒天旅行社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无正当理由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除应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克扣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恒天旅行社无权向于某收取风险合作金,并让于某垫付团费,因此,应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