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短信侵害他人何种权利?

时间:2011-08-01 20:23:42    文章分类:一般民事

    咨询: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袁某,两人互换了联系方式,并通了几次电话。某日,夏某下班后,将手机放在桌子上即去做饭,做好饭,发现丈夫雷某面有不悦之色,夏某问怎么回事,丈夫将手机递给她。夏某一看,发现袁某给自己发了一条内容淫秽的短信,还称呼自己为甜心,夏某因此而与丈夫吵架并导致婚姻危机。夏某遂将袁某告上了法庭。请问,袁某侵犯了夏某的何种权利?  甘肃

    解答: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它是一般人格权客体即一般人格利益的基础。本案中,夏某被侵害的是自我评价,而不是社会评价。侵害人没有把短信内容发给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的必要要件,即为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晓。因此,应认定为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袁某赔偿夏某精神损失费,并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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