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时间:2011-07-31 18:00:15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咨询:某轿车车主孟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某日,孟某驾驶该轿车与他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孟某为酒后驾车,应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孟某给付了相应的赔偿款。事后,孟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孟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孟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湖南

    解答:本案不应机械适用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在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或者认识,或者依照社会观念,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不清楚或有二种以上的解释的情形下发生了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此时才适用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不会产生歧义,同时,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也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规则,这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尊重健康的重要价值取向,保险合同中约定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孟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孟某身为驾驶人员应当知晓并遵守这一规定,故不适用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孟某酒后驾驶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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