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31 19:46:28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咨询:我表姐孙某因生意繁忙,没有时间整理家庭卫生事务,便通过朋友介绍,雇请下岗职工武某为其提供清洁服务。孙某与武某口头约定:武某为孙某提供清洁服务,包括清洗地板、抽油烟机、擦抹室内灰尘等,孙某根据武某工作所花的时间,每小时支付一定报酬。第二天,武某来到孙某家劳动。在劳动过程中,武某爬上梯子清扫天花板灰尘时,梯子突然倒下,武某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腰骨骨折。经医治共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武某出院后,要求孙某支付医疗费以及误工费,孙某拒绝支付。武某向法院起诉。请问,武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河南
解答: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武某与孙某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定作人的孙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因此,孙某对武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