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取保候审的走私案例

时间:2013-07-29 08:28:26  作者:渠双平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某海关关税处审价科在工作中发现,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口的二手工程车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内部掌握的价格,经审查,2008年至2011年1月间,该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从韩国进口二手工程车159台,偷逃关税91万余元,隧于2011年2月24日将案件移送某海关缉私局。某海关缉私局当日予以立案,并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李某及主管进出口业务的副总孙某刑事拘留。       经海关侦查,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王某在韩国有一家公司,后又在和李某及孙某等五人成立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某同时为国内和韩国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韩国以其韩国公司的名义收购二手工程车,然后加价10%卖给其国内的公司。国内公司在报关时通过制作虚假的合同把从韩国公司购买的二手工程车的成交价格低报30-40%,低报的差价款由国内公司通过银行卡直接支付给王某在国内的妻子。      王某等三人被刑事拘留不久,王某、李某被相继取保候审,主管进出口业的副总孙某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孙某的妻子委托本律师作为孙某的辩护人,并提出为孙某申请取保候审的请求。本律师向其解释,根据2006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排除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对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1、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的;2、以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的;3、在案发地有固定的住处、稳定收入、能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无自杀、逃跑企图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4、其他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果孙某的单位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国家的税款损失,孙某取保候审还是有可能的,而且,弥补了国家的税款损失,这也是将来法院量刑时可以从轻的一个情节。听了我的建议,孙某的妻子和孙某的单位共同向海关缴纳现金130万元。本律师为孙某向某海关缉私局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5天后,某市检察院撤销了对孙某的逮捕决定,某海关缉私局同日对孙某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隐去了当事人真实姓氏及真实的海关名称) 
执业机构: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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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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