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6 17:05: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某海关缉私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4月至7月间,彩云公司相关人员与伊万诺夫通谋,决定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以彩云公司名义购买的境外油画等艺术品进口至境内,由伊万诺夫负责联系境外销售商将彩云公司所购买油画等艺术品的发票进行拆分,以便彩云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少缴税款。伊万诺夫在明知彩云公司欲采用低报价格方式进口意大利艺术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彩云公司相关人员通谋,共同将70件涉案艺术品走私进境,案值3071.02万元,偷逃应缴税款381.28万元。
渠双平律师接受伊万诺夫的委托后,三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律师法律意见,并多次约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充分论述了伊万诺夫依法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事实和理由。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两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检察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伊万诺夫构成走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使本案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7年12月23日对伊万诺夫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