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5 23:43:14 作者:渠双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3年12月,王某、李某二人欲合伙做服装进口生意,通过朋友认识了北京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意大利籍的马某,于是向马某提出进口牛仔裤的意向,并通过马某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委托意大利的XM公司采购了25000条牛仔裤。第一票17000条牛仔裤进口报关过程中,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牛仔裤系穿过的旧牛仔裤,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余8000条牛仔裤已运抵我国境内,但尚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于是立案侦查,并与2015年3月23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渠双平律师接受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委托,作为单位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分析研究,以及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认为本案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的事实,但侦查机关认定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具有走私废物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作为单位走私犯罪,单位走私的意志是通过单位决策机构的意志体现出来的,如果决策机构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单位自然也不具备走私的主观故意。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及全案证据的情况下,渠双平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北京某贸易公司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述北京某贸易公司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北京某贸易公司构成走私废物罪证据不足。2015年5月6日和7月17日,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海关补充侦查,海关于2015年6月4日和8月17日两次重报审查起诉。但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北京某贸易公司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检察机关认为,海关缉私局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5年9月24日,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北京某贸易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