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30 09:53:49 文章分类: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表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序号
城市名称
纬度
(北纬)
冬 至 日
大 寒 日
现行采用标准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日照
2h
日照
3h
1
漠 河
53°00’
4.14
3.88
3.33
3.11
3.21
3.33
—
2
齐齐哈尔
47°20’
2.86
2.68
2.43
2.27
2.32
2.43
1.8~2.0
3
哈尔滨
45°45’
2.63
2.46
2.25
2.10
2.15
2.24
1.5~1.8
4
长春
43°54’
2.39
2.24
2.07
1.93
1.97
2.06
1.7~1.8
5
乌鲁木齐
43°47’
2.38
2.22
2.06
1.92
1.96
2.04
——
6
多 伦
42°12’
2.21
2.06
1.92
1.79
1.83
1.91
——
7
沈 阳
41°46’
2.16
2.02
1.88
1.76
1.80
1.87
1.7
8
呼和浩特
40°49’
2.07
1.93
1.81
1.69
1.73
1.80
——
9
大 同
40°00’
2.00
1.87
1.75
1.63
1.67
1.74
——
10
北 京
39°57’
1.99
1.86
1.75
1.63
1.67
1.74
1.6~1.7
11
喀 什
39°32’
1.96
1.83
1.72
1.60
1.61
1.71
——
12
天 津
39°06’
1.92
1.80
1.69
1.58
1.61
1.68
1.2~1.5
13
保 定
38°53’
1.91
1.78
1.67
1.56
1.60
1.66
——
14
银 川
38°29’
1.87
1.75
1.65
1.54
1.58
1.64
1.7~1.8
15
石家庄
38°04’
1.84
1.72
1.62
1.51
1.55
1.61
1.5
16
太 原
37°55’
1.83
1.71
1.61
1.50
1.54
1.60
1.5~1.7
17
济 南
36°41’
1.74
1.62
1.54
1.44
1.47
1.53
1.3~1.5
18
西 宁
36°35’
1.73
1.62
1.53
1.43
1.47
1.52
——
19
青 岛
36°04’
1.70
1.58
1.50
1.40
1.44
1.50
——
20
兰 州
36°03’
1.70
1.58
1.50
1.40
1.44
1.49
1.1~1.2;1.4
21
郑 州
34°40’
1.61
1.50
1.43
1.33
1.36
1.42
——
22
徐 州
34°19’
1.58
1.48
1.41
1.31
1.35
1.40
——
23
西 安
34°18’
1.58
1.48
1.41
1.31
1.35
1.40
1.0~1.2
24
蚌 埠
32°57’
1.50
1.40
1.34
1.25
1.28
1.34
——
25
南 京
32°04’
1.45
1.36
1.30
1.21
1.24
1.30
1.0;1.1~1.8
26
合 肥
31°51’
1.44
1.35
1.29
1.20
1.23
1.29
1.2
27
上 海
31°12’
1.41
1.32
1.26
1.17
1.21
1.26
0.9~1.1
28
成 都
30°40’
1.38
1.29
1.23
1.15
1.18
1.24
1.1
29
武 汉
30°38’
1.38
1.29
1.23
1.15
1.18
1.24
0.7~0.9
1.0~1.1
30
杭 州
30°19’
1.36
1.27
1.22
1.14
1.17
1.22
0.9~1.0
1.1~1.2
31
拉 萨
29°42’
1.33
1.25
1.19
1.11
1.15
1.20
——
&
32
重 庆
29°34ˊ
1.33
1.24
1.19
1.11
1.14
1.19
0.8~1.1
33
南 昌
28°40ˊ
1.28
1.20
1.15
1.07
1.11
1.16
——
34
长 沙
28°12ˊ
1.26
1.18
1.13
1.06
1.09
1.14
1.0~1.1
35
贵 阳
26°35ˊ
1.19
1.11
1.07
1.00
1.03
1.08
——
36
福 州
26°05ˊ
1.17
1.10
1.05
0.98
1.01
1.07
——
37
桂 林
25°18ˊ
1.14
1.07
1.02
0.96
0.99
1.04
0.7~0.8;1.0
38
昆 明
25°02ˊ
1.13
1.06
1.01
0.95
0.98
1.03
0.9~1.0
39
厦 门
24°27ˊ
1.11
1.03
0.99
0.93
0.96
1.01
——
40
广 州
23°08ˊ
1.06
0.99
0.95
0.89
0.92
0.97
0.5~0.7
41
南 宁
22°49ˊ
1.04
0.98
0.94
0.88
0.91
0.96
1.0
42
湛 江
21°02ˊ
0.98
0.92
0.88
0.83
0.86
0.91
——
43
海 口
20°00ˊ
0.95
0.89
0.85
0.80
0.83
0.88
——
注:①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
②“现行采用标准”为90年代初调查数据。
5 住 宅(条文说明)
5.0.2 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问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说明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他要求基本都能达到,仅少数地区如纬度低于北纬25°的地区,则将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作为主要因素。因此,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符合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情况,也考虑了局部地区的其他制约因素。
根据这一原则,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幼、学校、医院病房楼等建筑的正面间距均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基本依据,并作了具体规定,侧面间距则以其他因素为主,提出了规定性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
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时至17时;日本的北海道则采用9时至15时,其他地区8时至16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3. 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4.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5.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建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是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为避免在旧区改建中执行本规范时可能出现的偏差,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小时。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表5.0.3-1的规定。
6.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之间。本表作为推荐指标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