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反告强奸,男方如何自证无罪!

时间:2019-02-20 00:32: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22日凌晨消息,当地时间21日,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公布刘强东事件的调查结果,决定不予起诉,这也意味着该案正式结案,刘强东无罪。

 

刘强东代理律师Jill Brisbois女士给澎湃新闻发来一份“就案件事实的公开声明”,

公开声明中称,刘强东和女方之间的事情完全是双方的自愿,刘强东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答应女方要钱和解的要求。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反告男方强奸,男方如何自证清白?

 

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冯东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莎莎并且开始聊天。

 

第二天上午10时许,冯东主动和李莎莎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莎莎见面,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冯东居住的小区附近见面。李莎莎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冯东的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

 

二人见面后冯东提出到自己家中,李莎莎同意,到其家中二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李莎莎报警称自己被冯东强奸。李莎莎报案称,她在冯东家大概聊天半小时左右,冯东就把她按倒在沙发上,强迫我和他发生关系,我拒绝配合,我哭了,我使劲推他,他还是一样这样继续对我强迫,他毕竟是男人,我只能哭。

 

而冯东则称,李莎莎是在敲诈,明明当时是自愿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后,李莎莎向自己索要2万元,不给就报警。后来因为没有满足对方的要求,李莎莎才报了警。

 

2016年12月6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冯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后,被告人冯东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冯东是否冤枉?女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半推半就,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时, 女方反告强奸,男方如何自证无罪?

 



嘉宾:代万斌律师


云南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请先介绍一下法律上对于什么样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半推半就是否构成强奸?

 

代万斌:我国法律主要从两方面对强奸罪作出规定:

 

一、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是强奸犯罪。

 

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至于女方半推半就时,如果男方还是坚持继续性行为的话,我个人认为从理论上来讲是构成强奸罪的。

 

从强奸罪的客体要件来看,它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们又称作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既然有半推的情况,我们就应该理解为妇女一方有拒绝继续性行为的意思了,这样的情况下男方就应该立即终止,否则就构成强奸罪了。

 

方弘:本案李莎莎报案称冯东强奸了自己,但冯东却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冯东是否构成强奸,如何认定?

 

代万斌:我个人认为,在本案中,双方都认可发生了性行为,要认定冯东是否构成强奸罪,就要看冯东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或者冯东是否违背李莎莎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这是本案的关键。

 

一、本案从案情介绍以及从李莎莎的陈述和冯东的供述来看,都证明冯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莎莎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也不存在冯东在李莎莎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二、发生性行为时或者过程中是否违背李莎莎的意志。

 

1、从二人的陌陌聊天记录分析:在本案中二人的陌陌聊天记录已被侦查机关固定,我们从双方的陌陌聊天记录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心理。

 

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冯东要求和李莎莎见面时,李莎莎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冯东的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冯东提出到其家后,李莎莎在证实了冯东的老婆开车出去外地玩了,只有冯东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东一同到了冯东家。

 

因此,李莎莎与冯东见面以及到冯东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莎莎当时不愿意发生性行为,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2、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李莎莎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身上也无伤痕,且衣服也无撕破的情况。

 

当时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听见呼救。李莎莎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东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

 

从冯东供述来看,李莎莎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莎莎意志无法认定。

 

再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关于强奸罪,国家侦查机关必须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对冯东指控的罪行。否则根据我国《刑法》“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就无法证明冯东构成强奸犯罪。

 

本案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冯东与李莎莎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莎莎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东在李莎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李莎莎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冯东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判决冯东无罪。

 

方弘:冯东是否可以追究李莎莎诬告陷害的责任?

 

代万斌:是否构成诬告罪要看其是否有主观故意,即为达到让他人获罪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如不存在这一主观故意,就仅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罪。

 

回到本案当中,冯东与李莎莎发生性行为属事实,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李莎莎不构成诬告罪。

 

本案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冯东与李莎莎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莎莎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东在李莎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虽然,李莎莎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冯东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认定冯东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我个人认为认定比较准确。

 

在这种情况下冯东可在最终证明无罪后,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方弘:如何预防此类被诬告后而被定强奸罪?

 

代万斌:首先,我个人认为对于已婚男士来说最好的预防办法就是不要搞婚外情。像本案中在聊天工具上认识后,第一次见面就发生性行为的其实除了涉嫌犯强奸罪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非常可怕的风险就是感染上HIV病毒或者艾滋病毒。

 

我在执业的过程中发现身边的人携带HIV病毒是常有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次冒失的性行为也许就会要了你的命,至少HIV病毒或者艾滋病毒至今是无法治愈的。

 

其次,对于处于恋爱关系的情侣来说,也要在确保双方完全自愿并且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性行为。

 

再次,不要和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同时,如果确实要发生性行,最好的办法就是带个录音笔,藏好,或者打电话开录音,当然过程中要机灵点,把该说的都说出来,让对方确认。

 

最后,要第一时间向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寻求帮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在必要的时候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和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嘉宾:代万斌律师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资深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云南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业务领域:


1、主攻毒品案件、行贿、受贿、贪污、贿赂案件的辩护     


2、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                                                            

3、资深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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