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8 14:40:58 作者:张雪术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006年5月,某职业技术学院离休干部叶某因病逝世。其子女在领取抚恤金时被告知叶某生前尚欠单位1038.24元借款,须从抚恤金中扣除。叶某生前对此欠款有书面说明不欠款,死后单位硬说其欠款。父亲的清廉正直人格形象在子女们的心目中印象极深,他们在据理力争无效的情况下找到我。我向某职业技术学院出具了一份律师意见书,引起该院领导的极大重视,最终把扣除的1038.24元发给了叶某子女。
下面就是这份律师意见书全文,请欣赏:
律师意见书
赣甘律意字(2006)010号
尊敬的江西省某职业技术学院领导:
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叶某(化名,以下的姓名都是化名)的委托,指派张雪术、曾贤道两位律师对其委托事项进行了调查,承蒙贵院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对基本事实已经查实,现写出《律师意见书》,供贵院领导决策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5年9月17日贵院机电系离休干部叶某因病住院,叶某向学院财务处借了现金3000元交给医院。同月26日叶某出院,27日即回校报帐,将医院退回的现金1961.76元和1038.24元住院医疗发票交给财务处出纳李某,李某给叶某开了一张“今收到叶某交来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壹元柒角陆分”的收款收据。加上1038.24元住院医疗费发票正好为3000元,叶某自认为已经还清全部借款。今年3月份,贵院财务处清查教工欠款时发现叶某尚欠1038.24元,正好为住院医疗费发票金额,叶某于三月十二日在住院部(再次住院,已确诊为癌症转移)书写《关于借住院费和报销住院费的经过》给贵院财务处,声明自己“将壹仟多元的住院发票和壹仟玖百多元的现金(借款余额)交给了出纳李某”。在此期间,叶某抱病到贵院财务处找负责人刘某说明情况,当时叶某比较激动,但没有与李某直接谈话。刘某对叶某的子女表示,为避免激发叶某的病情,准备在叶某康复后再进行核实。
五月十五日,叶某病故。五月二十一日,叶某的子女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到贵院领取抚恤金,贵院扣下了1038.24元,财务处刘某处长批示“待以后把欠款问题解决后支付”。为此,叶某的亲属与李某发生纠纷,个别人动手打了李某,此事已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出事后,贵院向李某作了调查。李某说叶某来报过帐,叶某拿了住院发票共计1038.24元金额的票据及现金937.52元共计1961.76元报帐……
二、关于借钱、还钱的日常生活法则
日常生活中,借钱还钱人人都有经历,天天都会发生,社会因此形成了借钱还钱的习惯法则,只有这样四种情况:
1、借整数还整数,一次还清;
2、还整数、欠整数;
3、还整数欠尾数;
4、还尾数、欠整数。
三、李某的说法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按照李某的说法,叶某持1038.24元住院医疗费发票再带上937.52元现金归还学院1961.76元借款,仍欠学院1038.24元不还。这一说法,完全违背了上述日常生活中借钱还钱的习惯法则,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
如果叶某欲拖欠借款,不可能在借款十天内,出院的第二天去财务处报帐;即使欠款,也不可能凑零钱(937.52元)还零钱(1961.76元)欠零钱(1038.24元);更不可能刚好欠下住院医疗费发票上的金额1038.24元。
面对这一基本事实,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人都会作出同一个判断:叶某还清了全部借款,李某的说法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四、我们的建议
1、说服教育李某,承认工作上的失误,自动补齐现金缺额。
2、财务上按坏帐处理。
3、 发还暂扣的叶某亲属抚恤金。
五、法律后果
叶某借款1038.24元未还一事在贵院搞得纷纷扬扬,叶某的子女认为父亲一生廉洁自律,难以接受死后留下不明不白名声,所以将为捍卫父亲的名誉而不惜作出种种努力。如果诉诸法律,只能以贵院为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贵院将会败诉。《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根据借钱还钱日常生活法则,民间习惯,完全可以推定出叶某已经还清了借款3000元,这是不言而谕的。
我们相信贵院会谨慎对待叶某死后留下的这一未了问题,会认真考虑我们对本案的分析和建议,作出明智的选择。
致 礼!
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张雪术律师、曾贤道律师
200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