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企业服务大有可为(续篇)

时间:2009-02-26 11:08:37  作者:张雪术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为企业服务大有可为(续篇) 

   运用综合能力汇聚团队力量收回欠款800余万元
    2008年7月16日,江西中天公司聘任张雪术律师担任副总经理,主管清收货款工作。张雪术律师受命以后,于2008年8月6日组织召开了“清收货款工作会议”,在会上作了《怎样尽快收回货款》的讲话。会后一致评价这次会议是中天公司有史以来最为成功的一次销售员会议。会后,全体销售员以前所未有的专注精神投入到清收货款的工作中。
    张雪术律师每到一地,在销售员的陪同下约见欠款客户,精确简练又富有说服力的语言,说服了一个个客户,给客户留下了深刻的良好印象。应销售员的要求,张雪术律师给客户发函6份,都达到了预期效果。对于拒付欠款的用户,则向法院起诉,采用起诉方式解决效果也不错。
    2008年7月底中天公司到期应收货款1449万元,2008年1月25日(农历年底)止,中天公司到期应收货款为634万元。6个月内减少欠款815万元
    经过半年工作,张雪术律师认为中天公司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存在许多不足,直接影响了公司及时收回货款。张雪术律师为中天公司设计了一份全新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受到中天公司总经理的衷情赞许,将从2009年春节以后启用。
    2009年2月9日,张雪术律师在中天公司销售员培训班上介绍了拖欠货款的几起典型案件,以本公司发生的具体案件提醒大家,销售员们受到了一次生动深刻的教育。
    下面是《介绍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几起案件》原文。

一、轻信用户饱偿苦果(张某案件)
    张某2006年11月19日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TC5510塔机一台,价款为39.2万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定金10万元,发货前付足37.2万元,余下2万元作为质保金在塔机安装完毕后6个月内清。2007年1月12日,张某骗得业务员的信任,把塔机发给了他,张某却仅付2万元货款。
    2007年3月27日,我向张某发出《律师催收货款函》,2007年4月19日张某付款15万元,此后再付了3万元,一起仅付20万元,欠货款19.2万元。
    2008年6月我公司向袁州区法院起诉,6月11日,袁州区法院的法官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工地查封塔机。2008年7月袁州区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我公司货款及延期付款的利息。8月我公司即申请强制执行。奥运会结束后,8月26日,袁州区法院去湖南执行。张某答应在8月28日上午到长沙付款4.3万元。8月28日张某没有来长沙,8月29日,执行法官再次赶到衡山,张某向袁州区法院写出《承诺书》,承诺在9月10日付款21万元,否则以所购塔机抵债。张某没有履行承诺。
    2008年11月12日,袁州区法院法官再次去执行,张某躲着不见面,法官警告他要追究他的拒不履行判决罪。
    2008年12月12日,袁州区法院收到衡山市南岳区法院执行局函,告知张某的塔机被该院扣押即将拍卖。2008年12月18日,袁州区法院法官赶到南岳区法院。了解到张某在当地借款30万元,法院于2008年7月扣押了塔机,袁州区法院扣押在先,但张某没有把扣押事实告知南岳区法院。直到袁州区法院的法官指责张某擅自处理了法院查封的塔机属于犯罪行为,2008年11月23日,张某才将袁州区法院查封的裁定书传真到南岳区法院。南岳区法院即函告袁州区法院。
    面对的事实是:塔机被实际控制在当地债权人手中,袁州区法院查封在先也起不到实际作用。该台塔机在当地评估价值为:29.4万元,显然张某的目的是尽量多地抵付借款。
    我的对应措施是让南岳区法院拍卖,拍卖不成经过两次降价降到18.8万元,把价值降下来再与
方协商解决。我公司未全额收到欠款还可以继续执行,直到追究张某的拒不履行判决罪。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本是一次性付款合同,却由于轻信带来了这么大的麻烦! 

二、所谓朋友需警惕(李某、王某、邓某等拖欠货款案件)
    长沙有个叫吴某的人,介绍过几个用户购买我公司的塔机,显然是中天公司的朋友。2006年,吴某介绍王某和李某先后各购买我公司TC5510塔机一台。王某欠我公司货款11.4万元,李某欠我公司货款8万元。王某、李某所购塔机均交给吴某出租,期望用租金尝还拖欠我公司的尾款。王某还交付了1.4万元现金给吴某作为偿付我公司的货款,可是吴某没有交给我公司。吴某收到的租金自己挥霍,未交分文货款。王某、李某认为吴某代表中天公司,他们不再欠中天公司的货款。
    2008年8月23日晚上,我与张伟民经理赶到王某、李某家,他们公开说不再欠我公司货款。我了解到 吴某向王某、李某分别写了一张欠条,立即意识到必须复印这张欠条,以证明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证明王某、李某仍欠我公司货款。当晚我们复印到了吴某写给李某的欠条,过几天又拿到了吴某写给王某的欠条。回到宜春,我即向袁州区法院起诉。王某、李某一起到袁州区法院应诉,最后调解结案,我公司作了相应让步。
    长沙还有用户邓某购买我公司塔机尚欠7万元,邓某的塔机也是交给吴某出租,期望用租金偿付货款,吴某把邓某的租金据为己有,使邓某无力偿付货款。
    这个所谓的朋友吴某,他在用户面前自诩与中天公司的关系如何如何如何铁,实际给中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对生意场上的朋友还需警惕。         
三、欠款不认为哪般(某建设集团公司案件)
    2007年,我公司为开发A地市场,与A地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B公司成为我公司F省A地的代理商。
    这份代理协议为我公司打开A地市场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些不愉快,B公司从一开始的积极宣传者到后来成为反宣传者。
    F省C建设集团公司经B公司联系,一共购买我公司TC5613塔机6台,前面的5台货款全部付清了,第6台欠货款15万元,欠标准节款54000元,还欠泉州中天公司标准节及附墙款17万余元,累计欠款37万余元。
    C集团公司一直由B公司联系,我公司从未直接接触。我公司催要这笔货款,B公司说C集团公司不给。在B公司无力解决的情况下,我们于2008年10月28日直接去找C集团公司,该公司不予接待。
    考虑到不与B公司结怨,稳定A地市场和用户出发,我们与B公司的陈某(该公司法人代表)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算账确认我公司应当支付B公司代理费的金额,从C集团公司所欠货款中扣除,剩余货款由B公司支付到我公司。因双方算账的金额出入较大未履行。
    2009年元月4日,我给C建设集团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尽快偿还拖欠我公司的货款。2009年元月12日,C建设集团公司回函称不存在欠款问题,理由是他们已经取得我公司的购机发票,再就是合同约定了“标准节及附墙为款到发货”,款未到中天公司不可能发货。所以既不欠整机款也不欠标准节及附墙款。
    C建设集团公司明明欠我公司及泉州中天公司37万余元,却敢辩称不欠款。他们抓住我公司工作中的漏洞,企图赖账。当然我们会与之进一步交涉,直至诉讼解决。但将使我公司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资金。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上面三个案例,我公司吃了大亏,也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我认为最大的教训是,我们必须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责任心会督促你强制你日思夜想怎样做好工作,会调动你全部的神经,灵感智慧也因此会产生出来。 缺乏责任心你就会敷衍塞责,马虎了事,问题日积月累,最终积重难返!
执业机构: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宜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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