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各级行政首长要当法律专家

时间:2009-03-16 12:09:48  作者:张雪术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依法治国,各级行政首长

要当法律专家

——参加一起学前班学生失踪调解会后的思考

上个月初的一天下午四时许(学校下午3:20放学),某村小学学前班学生汤某在学校厕所附近被拐走。该校的厕所建于七十年代,座落在学校围墙之外,厕所紧连着一座山丘,山上树木繁茂,山周围是田野和村民住房。

与汤某在一起的还有另一个学前班学生汤某某,该生说:放学后,汤某拿他爷爷给他的5角钱在校门口买了点吃的东西,两人一边吃东西一边向厕所旁走去。汤某某从厕所出来时,看见一穿绿色上衣男子牵着汤某的手,对汤某某说带他们去买好吃的,汤某某不肯去,那男子给了汤某某一元硬币,牵着汤某的手从山上走了。汤某某在原地等汤某回来……该校两名五年级学生四点多钟发现汤某某站在学校厕所旁,汤某某向他们讲述了汤某被人带走一事。晚上六点多钟,家长发现汤某没有回家,遂与学校校长联系。校长即与家长一起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马上报刑事立案展开寻找工作。学校于次日到电视台、报社发布“寻人启事”,打印几百份寻人启事在市内公共场所广泛张贴。但汤某至今未有下落。

几天后,汤某家长向学校要人,索取60万元赔偿,发展到锁学校的大门,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乡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约定事发一个月后由乡政府出面调解。我应邀参加了这次调解。

显然,这是一起拐骗儿童刑事案件,从民事角度看是儿童“失踪”。失踪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作了规定。

目前的法律、法规只对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赔偿作了规定,“失踪”不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从法理角度分析,承担民事责任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必须有损害结果,二是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这四个条件来分析本案,学校显然没有责任。首先,汤某失踪,随时可能回来,失踪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损害结果。其次汤某失踪是在学校放学以后,学校没有实施损害行为,最后学校没有什么过错。显然,汤某家长要求赔偿60万元是无理要求。此种情况下,政府主持调解,应当把案件的性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鲜明地告知参加调解的汤某家长及旁听群众,使他们明白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入理性思维,不再坚持无理要求。此次调解由于没有给案件定性,没有确定法律框架,最终没有任何结果。

汤某家长声称不处理好就去上访。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案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弄不好会成为又一个难题!

“上访”,现在成了一些人谋求解决问题的“杀手锏”。有理上访,无理也上访,而且缠访。许多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法律有明确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但当事人就是顶着不走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聚众示威采取既合法又不合法方式迫使相对方就范来解决,且大多数情况下以示威者获利告终。有法不依也无可奈何!

明明有法可依,为什么有法不依呢?

当然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很多行政首长不懂法,他们遇事不能确定法律框架,这件事的处理还能做到有法必依吗?

由此我想起了发达国家的行政首长们通常由律师担任的事实。美国的《独立宣言》25个签名的人有24个人是律师,美国的总统、州长大部分是律师。律师的职业特点使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强,他们叙述一起十分复杂的案件只需要1分钟到3分钟,就可以让听者得其要领。

依法治国,当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首长担负着依法治国的职责,应当努力学习法律,使自己成为法律专家。

 

执业机构: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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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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