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律师函化干戈为玉帛

时间:2008-12-10 10:31:18  作者:张雪术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一份律师函化干戈为玉帛

     200611月,江苏某工程机械厂起诉江西中天公司追收货款,我是江西中天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该公司应诉,从而认识了原告的业务员杨某。结案后,杨某找到我要求起诉江西某钢结构公司。我审查了杨某提供的有关材料,认为可以不起诉,便向该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三天后,该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付清全部货款,但要求厂家派人全面维修设备。杨某得知回复,十分高兴,即去该公司商谈清收货款和维修设备事宜。三个月后,钢结构公司的设备全面维修好了,杨某也收回了40500元货款。

     这正是:一份律师函化干戈为玉帛。

 

下面就是这份律师涵,请欣赏:

律  师   函

  (2007)赣甘律字第(08 )号

江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尊敬的总经理:

   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张雪术律师经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机械厂授权,催收贵公司拖欠该厂货款,现致函如下:

   2005年10月25日,贵公司与授权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贵公司向授权人购买DF8-1600型辊道通过式抛丸机壹台,货款总金额235000元整。合同约定付款方法及期限:预付定金20%,提货时付50%,安装调试结束次日付25%,质保金5%。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企业标准,保质期壹年,易损件、电器除外(易损件六个月)。

   2006年元月18日,贵公司确认DF8-1600型抛丸机安装调试基本符合要求。但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装调试结束次日付25%”支付货款。此后授权人业务员多次催收,贵公司仅付款30000元,至今仍欠授权人货款40500元。

   2006年6月20日,贵公司供应部门承诺当日付38750元(此款应于安装调试次日即付),有《江西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清款单》证明,且有贵公司总经理的签字“同意付”。但之后仅付壹万元。

    本律师认为:授权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切实履行。本律师致函贵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生产厂家与用户之间是鱼水相依的关系,和谐关系彼此都受益。本律师的观点期望得到贵公司的赞同。

   请收到此函一星期内回函。地址:宜春市中山中路530号 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张雪术律师。邮编:336000。联系电话:13507958548、0795-7029268、7029166、3572502。

诚祝贵公司金猪年兴旺发达!

 

            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张雪术  律师

                2007年元月16日

执业机构: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宜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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