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11 17:16:53 作者:张雪术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一份法律意见书取消了2000万元借款
2007年3月,我受聘担任某银行法律顾问,某公司向该银行要求借款2000万元,已经通过了银行的批准,最后交我把关。
我了解到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据称有着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了解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我要求某公司提供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某公司提供给我2005年、2006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使我看清了某公司的真实状况,于是向某银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我提出: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总资产不实,经营连续亏损,目前不宜向该企业贷款。
某银行采纳了我的意见,取消了2000万元贷款。某银行有关工作人员一再对我负责任的意见表示感谢。
下面就是这份律师意见书,请欣赏:
法 律 意 见 书
赣甘律字(2007)17号
咨询单位:宜春市X银行
咨询事项:江西某公司要求向宜春市X银行借款2000万元,通过审查其提供的工商注册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确定该企业是否具有借款主体资格,向该企业发放贷款应当要求投资外商如何提供担保,目前可否向该企业发放贷款?
律师审查资料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江西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借款主体资格。
二、向该企业发放贷款,投资外商即使提供担保但涉及到适用法律问题和诉讼管辖权问题,因而存在很大风险。如果选择由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我国有仲裁管辖权,但仲裁结果的执行程序复杂,成本甚高,因而应当要求该企业提供国内担保人。
三、目前不宜向该企业贷款。
审查该企业提供的资料,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注册资金没有实际到帐。
江西某公司《外资企业批准书》注册资本为肆仟万元,验资报告载明2004年9月到帐1500万元,2004年11月到帐500万元,实际到帐2000万元。
2、总资产严重不实。
20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载明总资产6500余万元,其中预付账款1000余万元,其他应收款2000余万元,合计3000余万元。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4800余万元。该企业2006年的产值不到1000万元,却预付1000余万元去干什么?其他应收款2000余万元又是什么款?既然有3000余万元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为何需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有理由怀疑该公司虚构资产。
3、该企业连续亏损:
2005年亏损102.69万元
2006年亏损366.47万元
2007年2月止亏损82.45万元
结论: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总资产不实,经营连续亏损,目前不宜向该企业贷款。
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张雪术律师
2007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