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6 09:20:53 作者:陈雷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诉称2012年8月至9月,被告汤某某两次找到原告高某某要求供货,原告遂向恒远木业公司订货,按照被告的指示,通知恒远公司将货物送至林某某经营的建达建材销售中心并交付。送货后,被告先后交付原告转账支票两张。出票人为亿建建材销售中心,金额分别为50000元和171770元。但上述两张支票均被河北省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为余额不足和密码错误退票。原告找被告要求更换支票或支付货款未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1770元
被告辩称2012年夏天是我找高某某订的货,也是我要求高某某将货送到林某某的亿建建材销售中心,但货是送到林某某处,支票是林某某出的,原告拿不到钱应该找林某某支付货款。
法院观点
2012年9月28日和12月5日建达建材销售中心向高某某开具50000元和171770元的转账支票,分别因余额不足和因密码错误被退票。2014年汤某某在高某某诉林某某一案中,作为林某某的证人出庭作证时称,买卖关系是我与高某某之间发生的,因付款时没有钱,用林某某的支票付款。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高某某和被告汤某某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意见
一、被告汤某某向原告高某某订货,被告将第三方开具的支票交付给原告,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012年8月至9月是被告汤某某给原告高某某打电话,电话里汤某某向高某某称要订货,并让高某某将货送到朝阳区建达建材销售中心,建达建材销售中心的地址是汤某某发短信息告诉高某某的,高某某按照汤某某的指示送到第三方林某某的建达建材销售中心。在建达建材销售中心林某某开出支票后,被告汤某某将支票交给原告高某某。可见,是汤某某向高某某订的货,也是第三方林某某代汤某某开具的支票,也是汤某某将具有金钱给付象征的支票交给高某某的。
二、汤某某在为第三方作证时自认和高某某之间是买卖关系,是用第三方的支票付的款,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在原告提交的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中,汤某某作为高某某诉林某某给付货款一案中林某某的证人时称,买卖关系是我与高某某之间发生的,因付款时没有钱,用林某某的支票付款。可见,汤某某自认了他与原告之间是买卖关系,也是他用林某某的支票将具有金钱给付象征的支票向原告付的款。
三、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支票被银行退票,原告并没有兑付出货款,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
裁判结果
被告汤某某支付原告高某某货款2117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