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龙鳞厨房设备公司诉被告浩海贸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6-04-26 09:23:12  作者:陈雷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7日和2010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了厨房排烟系统订购安装合同和厨房设备、排烟设备订购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制作、供应厨房设备、排烟设备和厨具,并约定原告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合同金额分别为340000元和20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制作了订购的设备并完成了安装和调试,被告分6次向原告付了货款,至2010年9月除去退回的厨具的金额,被告尚有450500元货款未付。

    被告辩称认可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认可原告已依约全部安装供货,认可尚欠的货款金额未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送货单有异议,认可送货单中大部分货物已签收,其它部分的字迹系原告自行添加,但不对签字的部分申请鉴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排烟设备使用中存在多处漏油点、三眼炒灶尺寸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观点

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完成设备安装,被告公司应当依约付款。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漏油、灶具尺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由于两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上述质量问题的存在不影响合同履行。被告未就因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或提起反诉,亦为就所受损失扣减数额达成一致,故本案不就货款支付与质量问题一并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扣除未满质保期金额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意见

原告依约制作并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被告对设备的交付和安装认可,应支付设备的余款。合同产品验收条款约定,若出现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被告公司有权拒收。按照约定原告将货物运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后,被告应在3天内负责外观验收,验收完成时被告并未提出灶具尺寸有问题。调试验收条款约定,系统设备未通过验收,不能投入使用。按照约定被告应在交付设备时验收,验收完成时被告并未提出设备存在漏油。被告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产品尺寸和设备质量有问题。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浩海公司支付原告龙鳞公司货款3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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