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申请人代某某诉被申请人某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时间:2016-04-26 10:22:26  作者:陈雷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申请人申请称 我与某某航空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为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于2015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5723元;2、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开具飞行安全记录证明;3、将我的飞行技术档案移交至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被申请人辩称 2007年11月13日申请人入职我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劳动合同变更过履行期限,于2008年9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6年9月25日。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系外国人,入职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且其本人也从未要求缴纳。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民航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非生产淡季,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我公司不同意代某某的申请请求。

仲裁委观点

    代某某系外籍,双方均认可自2008年9月26日起,办理了外国就业证并延续至今,故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08年9月26日。某某航空公司应自2008年9月26日起为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现某某航空公司没有为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代某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3日向某某航空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代某某要求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本委予以支持。代某某要求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属于本委处理范围;开具飞行安全记录证明、请求将飞行技术档案移交至民航华北管理局保管的请求,不在本委处理范围。

律师意见

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和第46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没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曾向飞行部经理提出过要求给缴纳社会保险,经理称申请人是外籍人,办理社会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不会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外籍人士可以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开具飞行安全记录证明、将申请人的飞行记录档案移交至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按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为申请人办理。

裁决结果

    某某航空公司支付代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723元;驳回代某某的其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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