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东某投资咨询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时间:2016-04-26 10:30:06  作者:陈雷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法院称 我2010年7月1日到东升咨询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为2200元,2012年2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我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东升咨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我的工资。我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请求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一倍18900元;2、支付工资差额4500元;3、未交社保赔偿金5466元。

上诉人东升咨询公司原审辩称 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6月11日,王某某作为雅洁家政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与我公司签订了日常保洁合同,由雅洁中心派专人负责我公司日常保洁工作,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费用每月1700元,劳保社保费用均由自己承担。承包期限终止后,双方并未续约,不在为我公司提供劳务。

原审判决结果

东升咨询公司支付王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703元。支付王某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3113元、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842元。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东升咨询公司上诉称 我公司与雅洁家政服务中心签订的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我公司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我公司与无需支付王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观点 双方当事人认可王某某2010年7月1日之后实际在东升咨询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按照公司的上下班时间工作,公司直接向王某某发放费用。东升公司提交与雅洁中心签订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日常保洁合同》证明王某某是基于该合同而在其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王某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雅洁中心并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某自2010年7月1日起与东升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日常保洁合同》到期后东升咨询公司未再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审判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律师意见

王某某为东升咨询公司提供劳动,东升咨询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应成立了劳动关系。经查,雅洁家政中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存在,因此东升咨询公司主张王某某与雅洁家政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王某某与东升咨询公司签订的《日常保洁合同》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应视为双方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东升咨询公司没有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东升咨询公司未为王某某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应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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